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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43001
银监会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26条:“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企业
43002
银监会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80项: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实施机关:银监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第122条:“被清算机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申请提取生息资产,应当由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审批。”
企业
43003
银监会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7条:“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企业
43004
银监会
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27条:“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二)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调整持股比例;(五)修改章程;(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4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29条或者第31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
43005
银监会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第2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经批准的下列机构:(四)外国银行代表处”第7条:“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27条:“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企业
43006
银监会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2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企业
43007
银监会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82项:商业银行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审批。实施机关:银监会。
企业
43008
银监会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企业
43009
银监会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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