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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思维导图(20230119更新)
一、25%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20%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例】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2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 (150-100)×25%×20%=100×2.5% 50×5%=5万元。减免税额=150×25%-5=32.5万元
三、15%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二)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对总机构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立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
(三)设在福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对总机构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实验区内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实验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实验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
(四)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第1、2项条件,以及第3项或第4项条件中任一子条件:
1.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2.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3. 企业投资主体条件:(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4.企业研发生产条件:(1)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五)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2.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 号)
(六) 西部地区鼓励企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七)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八)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
(九)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十)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十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四、10%
(一)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该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来源:小颖言税,作者:严颖。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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