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因发生业务招待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即作为业务招待费。一般包括以下四部分:当然,对于上述费用来说,也不能一概而论、下面给大家列举了两大类不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情形,这也是实务中易错点:(1)员工培训时发生的餐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2)公司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应计入“董事会费”;(3)公司在酒店开会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5)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的餐补,应计入“工资薪金”,并申报个税;(6)员工的加班餐、午餐、年终聚餐等,应计入“福利费”;(7)工会组织员工活动发生的餐费,应计入“工会经费”;(8)本公司员工出差途中标准范围内的餐费,应计入“差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总之,对于业务招待费来说,并非所有的餐费、福利费、差旅费等都是业务招待费,而业务招待费也不仅仅是餐费、福利费、差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哪些呢?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最常见的支出,常常出现以下10个涉税处理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是未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则很有可能导致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降低,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很多企业只要见到餐费,就二话不说直接计入到“业务招待费”。根据我们上面所说,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而是需要做好区分,以免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但是我们将餐费计入其他科目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好相应的材料,证明业务的真实,否则,实务中,税务检查时可能会面临纳税调增的问题。实务中,往往有很多企业为了能够不受到招待费限额的限制,选择将招待费计入到其他科目之中,以此来达到全额扣除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检查的时候只要翻阅凭证就很容易被发现,因此奉劝大家不要如此操作!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费用的支出首先必须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因此,对于那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现实中不乏企业直接给领导购物的情况,但是如果为领导购买的东西,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话,那么就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公司外购礼品用于招待,务必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如果个人垫资购买,开具的是个人抬头的发票,或者无法取得发票只有收款凭证的,往往也不能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据实限额扣除,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够扣除,而不是按照限额直接计算扣除。除此以外,对于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也不得扣除。8、非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不作为基数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之所以包括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是因为此类公司取得的上述分红和转让所得属于其营业收入,而对于其他企业来说,上述所得并非营业收入。而对于所有企业来说,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等,均不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9、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比如说企业年会上,对其客户及供应商代表等赠送的小礼物,都属于“偶然所得”,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1、公司与客户一同出差考察,为客户报销的机票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公司与客户一同出差考察,为客户报销的机票等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限额扣除。但是,取得的机票等,不得抵扣进项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就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进行计算扣除限额。3、公司同时投资了两家子公司,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销售产品收入,请问,从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可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果公司不属于这类企业,从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能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我们单位主营业务是投资理财,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的收益均按规定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故营业收入科目期末余额为0。想请问下这种情况下做所得税汇算时业务招待费如何抵扣?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之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允许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仅限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若贵公司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可以扣除;若不属于,则不能扣除。答: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等。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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