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某电器公司长期从
原告杨某处购买铝风扇叶及叶托,
后被告某电器公司多次
未按时支付原告杨某货款,
杨某将某电器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其支付货款175,031.6元。
原告杨某向法院提交的
证据有部分送货单、
其与被告某电器公司法人的
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全部为间接证据,
被告某电器公司坚持认为
“没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
无法确定欠付货款金额,
法院应当判决杨某败诉”,
且在法院给双方留足了
对账时间的情况下,
被告某电器公司依然搪塞推诿,
消极应诉。
2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杨某提交的送货单
虽没有被告某电器公司
签字、盖章确认,
但杨某的多次催款,
某电器公司均处于
消极、懈怠状态,
既未明确要求对账,
亦未明确指出单据
或账目存有瑕疵,
综合考量原被告的陈述
及举证情况,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间
前后连贯、统一,
并无矛盾,
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故判决支持原告杨某
要求被告某电器公司支付货款
175,031.6元的诉讼请求。
3
本案中,
可能很多人也和被告一样,
认为原告没有直接证据
就无法胜诉案件,
故而罔顾事实、逃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
法院审核证据,
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
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结合相关事实,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
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遂作出如上判决。
4
在此提醒大家,
在经济交往中,
要秉持诚实信守承诺,
共同营造相互信任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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