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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西盟县拘留所预约会见指南

一、关于会见的相关问答

1. 拘留所会见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的?

答:依据《拘留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之条例及《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二之条例。

2. 申请会见被拘留人的条件是什么?

答:被拘留人亲友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会见。如申请会见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被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需要办案单位审批同意。

3. 办理会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4. 在哪里办理会见手续?

答:到拘留所接待窗口,表明来意,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办理。

5. 办理流程?

答:亲友、律师会见实行电话预约与拘留所接待窗口办理相结合,申请人可直接拨打拘留所对外公布的值班电话进行预约申请,也可直接到接待窗口等待办理,电话预约优先。拘留所接待窗口查验证件,凭证登记后即安排会见。

6. 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电话预约和窗口办理时间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0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注意事项:

会见应严格遵守公安部相关会见规定,禁止使用具有拍照、录音、摄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拘留所有权终止会见。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被拘留所列为严管对象的(吸毒成瘾、可能转刑事拘留、逮捕、予以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等其他处理的,严重扰乱监管秩序的)由拘留所领导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会见。

三、拘留所关于会见知识小贴士

《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四、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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