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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处置的可行性路径|公司法|股权

一、股权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根据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企业被裁定破产重整后,债务人作为股东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若股权登记日期早于破产申请受理时,则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属于债务人财产(如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相关规定: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二、股权处置的可行性路径分析

当股权被列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时,应当秉持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公开透明地处置这部分股权。管理人在处置这部分股权时,需要先准确认知股权价值。

(一)确定股权价值

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将对外投资股权进行转让是最常用的方式,股权转让应当以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基础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的前提就是确定所持股份的公司股权价值。具体路径有:

1、审计评估

若债务人对外持股公司财务账册及会记凭证比较齐全,且愿意配合进行审计评估工作,则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来评估确定股权价值。相对而言,这是反映股权价值的最佳途径,可以兼顾客观公允与高效快捷。

2、调查确定

可先以出资额为基础或以债务人对外持股公司的工商年报、税务年报作为延伸审计的基础材料,做出股权交易价值预估。如有必要,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核实公司的资产状况。

假如债务人对外持股公司拒不配合,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3条之规定,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若再次被拒绝,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征询确定

在债务人对外持股公司始终拒不配合进行审计评估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无法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情况、财务数据等进行估价。

因此,参照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可以就自己的估价向全体债权人征询意见。如果管理人的估价能够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通过,那么就能以估价对外进行处置。

(二)重整投资人意向

重整意向投资人在确定投资金额前会先对债务人展开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各项情况。如果重整意向投资人对债务人持有的该部分股权感兴趣,会将该股权列入评估范围,将股权价值包含在重整投资资金中,管理人配合重整投资人的需求处置股权即可。

反之,如果重整投资人对这部分股权不感兴趣,那么股权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清理和变价处置股权,就此另行制定相应的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三)股权转让

重整阶段,债务人尚未被宣告破产,债务人财产不是破产财产,所以没有拍卖转让的硬性要求,管理人变价处置股权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管理人推进股权转让事宜时,首先应当考虑债务人对外持股公司中其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管理人应按照《公司法》第71条之规定,提前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话可以采用登报公告送达。自管理人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若股权价值评估为正值的情况下,在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况下,管理人也可以直接将股权分配给债权人,无需先变价后分配。

(四)股权回购

根据《公司法》第74条之规定,债务人对外持股公司作出以下股东会决议时,可以投反对票并要求该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据此,如果债务人对外持股公司拒绝回购股权,则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诉讼。

三、股权无法处置的后续措施

如果债务人对外持有的公司股权无法顺利处置,说明这部分股权的价值很低或为负值,这有可能导致拍卖所得价款无法负担推动一次拍卖所产生的费用。管理人应就拍卖股权产生的各项法律后果向债权人会议充分阐述,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拍卖股权。债权人会议决议不拍卖或者上拍之后流拍的,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请核销这笔对外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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