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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第三批名中医(蒙医)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及相关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1〕14号),按照自治区“十四五”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安排,进一步推进全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中医药(蒙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第三批自治区名中医(蒙医)评选工作,评选出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蒙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临床诊疗技术精良、广大患者及同行公认的名中医(蒙医)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中医(蒙医)临床工作,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盟市级及以上单位

1.必备条件

(1)坚持落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热爱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医德高尚,医技精湛,深受广大患者信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无医疗事故。

(2)在区内外特别是在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中医(蒙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临床诊疗常见病、多发病或疑难危重症方面有独特的中医(蒙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专业特长优势明显,疗效特别显著,治疗技术在全国或全区处于领先水平,得到同行和社会公认。在中医药(蒙医药)理论与临床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和创新之处,或在中医药(蒙医药)临床教学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和成绩,是所在地或单位中医药(蒙医药)学科带头人。

(3)从事中医(蒙医)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为20年以上(含20年),门诊量和住院率目前或曾经在所在医院前列即综合效益排在前列。经本地区或本单位以及专家组推荐,一致认为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影响重大的中医(蒙医)专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工作年限。

2.综合考评条件(具备2条以上)

(1)担任全国或全区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或中医(蒙医)相关学科博士生导师、研究生导师,已培养了2届以上研究生或学术经验继承人。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中医药(蒙医药)学术专著(第一作者)。

(3)主持厅局级(盟市级)中医药(蒙医药)科研课题2项以上(第一负责人)或自治区级中医药(蒙医药)科研课题1项以上(第一负责人)。

(4)获得省部级中医药(蒙医药)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第二负责人以上)或至少1项盟市级二等奖以上(第一负责人)。

(5)曾经或正在担任全国、自治区(盟市级)中医药(蒙医药)社会团体组织理事,各中医药(蒙医药)专业委员会委员。

(二)旗县级及以下单位

1.必备条件

(1)坚持落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热爱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医德高尚,医技精湛,深受广大患者信赖,常年工作在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防病治病第一线,无医疗事故。

(2)在旗县(市、区)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须具备中医(蒙医)执业医师资格,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须具备中医(蒙医)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资格。

(3)从事中医(蒙医)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为25年以上(含25年);或在中医(蒙医)临床一线连续工作原则上为20年以上(含20年)。

(4)平均日门诊中医(蒙医)处方(含针灸、理疗、康复等治疗处方,下同)原则上为25人次以上(病房医师业务量按照每天管理1位病人并开展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相当于2.5个门诊人次计算);或在某一专病治疗方面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平均日门诊中医(蒙医)处方原则上为15人次以上。

(5)具有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治疗疑难杂症方面成效显著,在当地中医药(蒙医药)界和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2.综合考评条件(具备2条以上)

(1)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并已培养出2名以上得到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徒弟。

    (2)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或自治区、盟市级中医药(蒙医药)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或自己的临床经验被出版著作收编。

(3)为盟市级以上中医药(蒙医药)学会会员,或担任旗县(区)级中医药(蒙医药)学会理事。

(4)获得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乡村医生获得乡镇卫生院表彰奖励2次以上。

(5)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参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推荐名额

(一)参评总数。全区拟参评第三批自治区名中医(蒙医)总数为120位(各盟市及单位分配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名额

评选采取差额推荐方式,拟评选出100位第三批自治区名中医(蒙医)。其中,盟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的名中医(蒙医)40位、旗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名中医(蒙医)60位,各盟市推荐人员中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中医(蒙医)人员要占一定比例。

四、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旗县/盟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推荐,在本盟市范围或本单位进行公示后推荐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组织自治区名中医(蒙医)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由自治区名中医(蒙医)专家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

3.确定自治区名中医(蒙医)人选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授予“第三批内蒙古自治区名中医(蒙医)”称号,颁发证书。

五、组织领导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名中医(蒙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由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发展处负责日常工作。

组  长:伏瑞峰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一级巡视员

徐睿霞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成  员:潇  冰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处长

        塞  夫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石海燕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蒙医药)综合处处长

        郝小金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

海  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发展处主持工作的正处级干部

办公室主任:

海  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发展处主持工作的正处级干部

六、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报送材料

1.第三批内蒙古自治区名中医(蒙医)候选人推荐表(盟市级及以上单位见附件2,旗县级及以下单位见附件3),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照片)。

2.第三批内蒙古自治区名中医(蒙医)候选人推荐排序表(盟市级及以上单位见附件4,旗县级及以下单位见附件5)。

3.旗县级及以下单位推荐人员中医(蒙医)诊治患者工作量由申报单位统计后经旗县卫生健康委审核签署意见。

4.所在单位推荐材料(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医德医风、诊疗技术、工作业绩、是否发生过医疗事故及在临床、教学、科研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等,1500字左右,一式三份)。

5.评选条件中的必备条件、综合考评条件所必须的相关证明一份。

6.学术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相关证明复印件一份。

7.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

8.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书/乡村医生证书复印件一份。

9.培养学术继承人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二)有关要求

1.评选过程中要层层发动、广泛动员,通过表彰凝聚磅礴力量,激发广大中医(蒙医)工作者干事创业的热情。

2.曾被国家、自治区命名为名中医(名蒙医)或基层名中医(名蒙医)人员不得参加本次评选;副厅级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3.申报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4.申报材料除要求的复印件外,其他材料须打印或工整填写后盖章,每个推荐人一个档案袋呈报。

5.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推荐名额及要求遴选确定候选人,进行公示并排序,以正式文件报送。

(三)受理时间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请于2023年7月2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一同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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