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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营商环境评价与奖惩办法》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建立健全导向、激励、约束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建立营商环境评价与奖惩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国家级功能区等承担优化营商环境任务的地方和单位。

第三条  评价与奖惩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标先进,争创一流。借鉴世界银行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地各部门与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对标,与企业需求对接,持续推出新的改革举措,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工作落实考核、创新举措与优化成效评价相结合,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规范评价标准,优化提升评价办法,确保内容繁简得当、操作简便易行、数据真实准确、结果科学公正,能全面综合反映各地、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实绩实效,找准各地、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标杆引领,以评促优。及时梳理总结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政策和便民利企举措,挖掘各地在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制度性缺陷,以及探索政策性创新方面的首创经验和典型做法,复制推广创新举措和改革亮点,为各地竞相营造更好营商环境提供“路线图”,推动全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

(四)奖惩分明,激励担当。以激励改革创新动力为落脚点,强化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先进的地方予以奖励,落后的地方予以处罚,增强各地各部门奋勇争先意识,促进良性竞争,营造比学赶超氛围,最大限度调动各地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由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价,并确保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评价结果的对外发布。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负责配合做好评价结果挂钩奖惩工作。

第五条  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于每年一季度启动开展,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各地上一年度的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由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第三方机构研究制定,并及时向各地、各部门公布。

每年年中对本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一次中期评估,具体组织和评估方案由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

第六条  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第三方评价机构,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研究,强化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与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的衔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对外公布后,将国评参评城市各项指标评价结果作为省评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量避免重复评价。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各部门在评价周期内对各地发生各种重大侵害市场主体权益、政府失信、统计造假等影响营商环境优化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纳入评价。

第八条  被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对虚报数据、刻意造假等违反规定造成评价结果失真的,对责任人及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当年相关评价成绩计为零分。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对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的评价奖励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对县(市、区)、国家级功能区的评价奖励资金由各省辖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在评价周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各参评单位组织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督促评价机构严格依法依规完成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河南特色指标和企业满意度等维度。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根据“普遍适用、精细考量、综合评价”的要求,紧密围绕各参评对象的事权,突出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原则,重点围绕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等内容设置具体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河南特色指标重点围绕各地履职尽责、改革创新、风险防控、法治保障等方面增设相应指标。

(一)履职尽责指标。按照公平公正、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在责任落实、政策落实、日常工作推进、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设置相应指标。

(二)改革创新指标。包括受表彰奖励、示范试点、重大举措创新、先进经验探索等情况。

(三)风险防控指标。包括是否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单位通报批评,是否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侵害市场主体权益、政府失信行为、统计造假等影响营商环境事件,是否存在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处理被国家列为重点督办事件等方面情况。

(四)法治保障指标。包括法治政府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企业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满意度重点围绕提升企业获得感,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开办时间的企业,按相应比例分层随机抽取样本企业采集信息,从政策落实、优化成效、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对各地营商环境进行满意度评价。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体验式评价”,设定不同的体验场景并进行体验办理后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公开招标。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全域营商环境评价。

(二)数据采集。第三方机构建立数据采集系统进行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注重多种渠道收集并相互补充,重点通过省直部门相关业务系统调取数据、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系统填报数据、大数据抓取相关数据、企业满意度问卷调查获取数据等方式,采集河南省各地营商环境相关数据。

(三)抽查核验。由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小组,通过资料交叉验证比对、企业访谈与暗访调研相结合等方式,对评价数据进行核验,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客观。

(四)结果形成。第三方机构依据核验后数据,独立测算参评地方和单位各项指标的得分和营商环境排名,起草完成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委、省政府。

(五)以评促改。向各地各部门反馈评价结果和问题清单,督促各地各部门聚焦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改提升行动。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奖惩机制,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实行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评先树优、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三挂钩”。对各县(市、区)、国家级功能区的具体奖惩措施由各省辖市参考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

第十六条  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将排名前50%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和30%的县(市、区)、国家级功能区向社会公开发布。分别向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反馈辖区内所有参评单位的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将评价结果与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挂钩。

(一)省评城市的奖惩。从省对市级转移支付中单列奖罚资金,对评价排名进入全省前6位的省辖市,分别给予1000万、900万、800万、700万、600万、500万的财政奖励,对后6名进行同等额度的对应处罚。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

(二)国评城市的奖惩。在国家开展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统一评价后,在省对市级转移支付中单列奖罚资金,对国评成绩综合排名前30名的城市,进行财政奖励;对国评成绩综合排名后10名的城市,进行相应财政处罚。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

(三)上述奖惩的执行期限为2021-2023年度评价。

第十八条  将评价结果与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评先树优挂钩。

(一)省评结果与评先树优挂钩。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对市级评价排名前6名、县(市)排名前30名、市辖区排名前15名、功能区排名前6名的进行通报表扬,将评价结果作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重要依据之一。对评价结果排名最后两位的省辖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年终考核评优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原则上不予考虑。

(二)国评结果与评先树优挂钩。在国家开展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统一评价并公布排名后,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对在国家评价中进入全国前30名的省辖市进行通报表扬,有功人员分别给予记功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对评价结果排名进入全国第31—50位的省辖市,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年终考核评优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将评价结果与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挂钩。

将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纳入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体系,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记入市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总成绩,作为市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未经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允许,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公开发布的相关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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