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
2012(年)6 号 |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34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从2012年12月1日起,我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契税;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市地税局采取分时段分批次的方式为广大纳税人集中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补办2005年12月31日前应缴未缴契税的相关手续。
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补办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应缴未缴契税的相关手续。
承受的土地、房屋在南阳市城区的纳税人,请到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契税征收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承受的土地、房屋在县(市)的纳税人,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相关手续。9
特此通告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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