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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推进依法治理社会

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推进依法治理社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11-10 06:26

基于法治精神的乡规民约
——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挥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解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然而,法治不是狭隘的“国家立法”之治,它需要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发挥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对于推进依法治理社会至关重要。

  “家规”不可大于国法

  乡规民约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悖。

  “砍伐一根树枝罚款0.5元;砍伐超过5株的加重处罚,除罚款外并处杀猪一头、放电影一部”——这是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许多村乡规民约中的一条。为了实现“封山育林护林”目标,当地乡规民约中作出这样的决定。如今,“村里的小孩子都知道谁上山偷砍柴,谁家的猪肉就得分着吃”。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需要广义之法作为支撑,广义之法就包括宪法、人大的专门化立法、党内法规以及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和团体章程等。”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刘建军说。

  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之一,乡规民约往往能够填补法治的不足。比如,化解婆媳关系、解决邻里纠纷、开展环境治理、建设基础设施等。这些法律“照顾不到的方面”,往往就需要依靠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支持。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乡规民约的教化、规范作用日渐式微,甚至出现了与法治精神不和的现象。例如,村民家中增添人口,如果是男性当年享受一切福利,如果是女性,则到次年享受;甚至有的地方村民涉嫌刑事犯罪,不是积极报警由司法机关查办,而是用“家规”进行严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规民约针对辖区内的事务作出相关规定,无可厚非。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乡规民约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悖。

  面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挖掘其规范社会治理的现代价值。在依法治国的大框架下,重新整合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与交往,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只有坚持了这个原则,乡规民约才能真正地利人利己,利国利民。

  乡规民约必须以人民为中心

  乡规民约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遵从社情民意,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发挥其积极的教化、规范、引导、评价作用。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以百姓利益为中心开展工作,顺应他们的意愿,发挥他们的作用,事业就发达,建设就顺利;反之,对民声置若罔闻,脱离生活实际,就必将招致挫折和失败。

  由于乡规民约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基层,就不会像政令法律那样冰冷生硬,更容易得到乡民内心的认可,也更容易让人遵守。“乡规民约只有符合村民共同利益、在大多数村民拥护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贯彻执行。”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原巡视员曹国英说。

  现实生活中,乡规民约发挥着规范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积极作用。比如,在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以古寨为依托、有着“川南民风民俗的活化石”美誉的“鬼市”,形成颇具地方特色的“夜半相聚、鸡鸣则散”的半夜市场规矩,这种乡规民约延续至今,起到了规范市场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一些地方,乡规民约基本上成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翻版,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再到规则设定都是规定村民义务为核心的法律、政策条款,却没有反映出本村村民的利益诉求。甚至一些村干部直言不讳地说,乡规民约实际上只是落实政府文件的土办法,是应付上级检查的政治任务。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如果乡规民约不真实反映村民的共同意愿,不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脱离生产生活实际,那么就难以在村民集体中形成权威性规范,难以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何认识乡规民约的现代性价值,使之为当代乡土社区建设服务,关乎我国乡土传统的延续,这在当代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显得尤为迫切。”山东省政协常委、文史资料委员会主任刘德龙表示,乡规民约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遵从社情民意,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发挥其积极的教化、规范、引导、评价作用。

  在法治框架下构建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应以法治中国顶层设计体系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主导,在村民的参与下,秉承保护群众公共利益的原则,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制订和修改。

  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何重新认识和定位乡规民约的现代价值,使之可持续地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曹国英表示,乡规民约一方面应汲取优秀传统文化中有效的规制条则,另一方面应审慎地摒弃落后的、不合时宜的规制内容,汲取实践经验,使其成为支撑国家法治的重要基础。比如,一些形成产业基地的村,可以有不能制假贩假的规定;一些村可以有尊老爱幼的规定等等。乡规民约既可以与国家法律形成互补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又可以延伸到道德领域,起到教化的作用。

  那么,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构建乡规民约呢?

  专家表示,宏观而言,乡规民约应服从大局、科学定位,以法治中国顶层设计体系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主导,围绕中国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尊重世情、国情、民情。

  中观而言,乡规民约应明确目标、合法作为。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通过健全和完善乡规民约,加强村民的法治观念,提高村民的道德素质。因此,应以规范性、民主性、实用性、时代性、合理性、现代性为目标,从法律地位、正当程序、审查监督等方面健全和完善乡规民约。

  “微观上,乡规民约应规范程序、有效监督。”曹国英说。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村民的参与下,秉承保护群众公共利益的原则,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制订和修改乡规民约。上级机关应该及时纠正乡规民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法行为。


  历史上的乡规民约

  “贫穷患难亲友相救”、“勿以恶凌善,勿以富吞穷”、“行者让路,耕者让畔”……贵州省贵定县石板乡腊利寨的寨规碑上,1919年的乡规民约至今仍清晰可见。

  乡规民约,由来已久。作为群众自发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乡规民约在弘扬社会道德、促进社会和谐层面,起到了无可比拟的推动作用,成为构建和维持乡村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在《周礼》中就有乡里敬老、睦邻的约定性习俗。北宋时期的《蓝田吕氏乡约》,约定“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项民间互助内容,是中国有文字记载的第一个由民间自行约定的行为规范。

  童学启蒙要学乡约,社会交往要守乡约,解决纠纷要依乡约——明清时期,政府推动全国各地加入乡规民约的推广中。其中,王阳明任职赣南时制定并推行了《南赣乡约》,成为古代推行乡约教化的典范,时至今日,赣南地区仍然保留着浓厚的乡约记忆。

  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乡规民约通过教化、伦理以及相关惩罚机制的约束,维系着传统乡村社会有序运转。这种于生活实践中相与为约、砥砺互勉、共同进步的规范基因一直延续到现代,为有效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记者 曹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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