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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而“审”才是关键

“陪”而“审”才是关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刘晶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据统计,截至2013年,全国各地现有人民陪审员8.7万人,比2006年增加3.1万人,增长幅度为55%,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超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1/2。但其发挥的作用却极其有限,多数陪审员处于“陪而不审”的状态,人民陪审员常常沦为形式意义上的“司法模特”——“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极为常见。例如,庭前对参加庭审的案件了解甚少,甚至不了解案情直接开庭;庭审过程中陪审员多数是静坐审判席,很少在庭审过程中发言或提问,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作为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很少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等等。

此次《办法》正是再次重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实现制度设计上的破旧立新,包括重点强调了三类案件一审原则上应引入人民陪审员。三类案件包括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聚焦社会热点、引发多方关注的重点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往往容易产生办案风险,如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重中之重。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正在于将司法民主化落到实处,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曾经看到过一位基层的法院院长介绍称:“许多当事人都是为争一口气才打官司,仅仅依靠司法力量难以完全做到案结事了,必须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陪审、陪调、陪执、陪访’,做好息诉与调解工作,促使矛盾纠纷能有效化解。在人民法庭长期派驻调解员,并聘请驻庭调解员担任法院陪审员,发挥其地缘与人缘优势开展调解工作。”可见,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价值,不仅仅是对司法民主化的有益补充,更能够让案件的最终判决做到贴合社情民意。

司法过程本身,需要专业性,由法官做出专业的审判和判断,但当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时,也必须将民众对司法公平的期盼纳入其中。而将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人民陪审员并入到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来,有助于从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层面上对案件进行理性分析,避免沦入僵化的法条审理之中。从具体操作上来看,要广泛吸收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参加陪审工作,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而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利益诉求贯穿于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也有助于体现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刘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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