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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欲膨胀 自酿苦果 ——水寨镇黄井村原党支部书记、主任李振模贪污案剖析
私欲膨胀 自酿苦果
——水寨镇黄井村原党支部书记、主任李振模贪污案剖析
来源:南粤清风网      日期:2015-08-12 09:19:59     浏览次数:17

  2013年5月,五华县人民法院认定李振模犯贪污罪,视其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能退清全部赃款,依法作出了对李振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的判决。同年7月,五华县纪委给予李振模开除党籍处分 。
  案情介绍
  李振模,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系五华县水寨镇黄井村人,高中文化, 200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4月起先后担任五华县水寨镇黄井村村民委员会委员、主任、黄井村党支部书记。
经查明,李振模在任五华县水寨镇黄井村村委委员期间的2009年3月间,在协助镇政府征用县城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将黄井村“咸水坜”集体的一块水田0.706亩转移到其儿子李某辉名下,从中骗取征地补偿款25488元,将黄井村“咸水坜”集体的一块水田0.9亩转移到其妻子李某娥名下,从中骗取征地补偿款32491.80元。李振模合计骗取征地补偿款57979.8元占为己有。
  案发原因 
  私欲膨胀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本案中,李某作为一名村干部,本应积极工作,克己奉公,为村民谋取福利。但李某看似一个没什么权力的小小村官,却在私欲不断膨胀的情况下,将目光盯在了征地补偿款上,对本村的集体财产下手。随着私欲的不断膨胀,竟先后两次以虚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
  侥幸心里是犯罪的关键因素。本案李某犯罪行为的发生,关键是心存侥幸,自认为镇村干部各个关键环节都已打通,各环节做到天衣无缝,滴水不漏,他自认为这样做没人知道,抱有侥幸心里,所以才通过这种方式骗取了征地补偿款,事后,他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犯罪行为,并保证今后一定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但后悔来得太迟了。
  监管不力,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本案中,李某作为水寨镇黄井村村委委员,在协助镇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事实的手段侵占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手段并不高明。但镇村两级作为集体土地的监管者,本应尽责守职管好这笔集体财产,但从本案来看,无论纵向监督还是横向监督,都形同虚设,致使群众难监督,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轻易骗得土地补偿款高达近6万元。
  案件警示
   掩卷而思,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给了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刻骨的教训、深刻的启示: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时刻不忘“执政为民”。位处农村基层的党员干部,拿着工资,跑前跑后为老百姓办事,应该是份儿内的事,不应该有非分之想。否则,就不能摆正个人与国家、集体间的利益关系,势必容易“本末倒置”而将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结果必将“误入歧途”。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必须要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自觉守法,否则就会因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无知而“自取其辱,自负其咎”。本案中,李振模上任村委一般成员时,他工作踏实而且遵纪守法,为村集体及村民付出了心血和劳苦,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并因此顺利当选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如果经过上级的批准和村民的同意,公开地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也理所应当。但他未走此“道”,而是虚构事实的手段侵占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为自己谋取私利,结果被群众所唾弃。
    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特别是身为农村基层的党员干部,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前“心存侥幸”,其结果只有百害而无一益。“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本案中,李振模第一次骗取时可能心里也有一点害怕,可是又一想,骗的钱是上面拨给的,况且村民又不知道,如果他们自己不说鬼神难晓。要知道:侥幸——是每一个违法违纪者“作茧自缚”的绳索。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在侥幸心理驱使下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无异于自我欺骗“掩耳盗铃”,最终得到的必将是“身败名裂”的下场。(梅州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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