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张玉胜
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数”,如果没能按时完成,绩效工资就要大大缩水。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的一名辅警曾如是向媒体爆料。针对此说法,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回应称,这实为按照上级要求的量化考核。
量化考核如何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早有明文划线:2011年初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对现行考评指标进行全面清理,禁止将“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等作为绩效考评指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发文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一律不准向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违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尽管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一再以“量化考核”作辩解,但丝毫不能掩盖其“下达罚款任务”行为的违规属性。上级明令禁止的规定,缘何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常常遭遇变通?
或许交警大队将一定数额的罚款任务摊派到每人头上也有其奖优罚劣的良苦用心。在交警大队的负责人看来,“绩效工资的作用就是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干活、不干活总不可能是一个样吧”。而对于交警而言,除了日常疏导交通外,纠违、查酒驾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这就意味着罚没款项的数额可以直接反映该名交警的工作能力和成效。如此一来,用罚款作为量化考核的标准来衡量交警孰优孰劣似乎是无可厚非。
然而逻辑上讲得通,不代表科学合理地行得通,凭借罚没数高低来论英雄的考核思维未免有些简单粗暴了。交通执法旨在警示人们遵章守纪,维护交通秩序,经济罚款只是惩戒手段而并非目的。下达罚款任务显然是舍本逐末的不妥之举。另外,尽管纠违查禁少不了经济处罚,但在一般情况下,遵章守纪应为常态,违法违规只是个例,如果执法者没有遇到违规现象,罚款从何而来?因此,在罚款挂钩绩效的语境下,执法者极有可能会受利益的驱使而滥罚款、乱作为。
作为一种提高团队效率的手段,量化考核十分必要。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量”与“考”的合理、合规、科学与可行。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中为考评指标定下了“依法、科学、有效、统一”的八字要求,并要求拓宽考评范围,创新考评机制,注重把日常性、阶段性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量化考核可以细化到执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个人执法能力的体现,至于具体罚款任务不要也罢。(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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