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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下)
 时间:2014-08-21

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内容解读

(二)选拔任用条件

第二个问题,选拔任用的条件,这就是新《条例》的第二章,因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核心词是“选拔任用”这四个字,选拔任用,选谁?选什么人?这就提出条件问题了,所以这个目标和原则之后紧接着是选谁,选什么样的人,所以第二章是条件,分两层。一层是基本条件,一层是基本资格。

一层基本条件是指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潜在的人群的选拔范围,这些要多大,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而那个基本资格讲的是具体的任职资格,而范围永远是大于任职资格的,因为就像大学招研究生一样,招研究生的招生简章上的,符合招生简章条件的人多了,最后这些人都能录取吗?不一定,它永远是只录取报名人数中的一部分,经过筛选、考试,几轮考试下来以后,既符合基本条件,又符合这一次录取的考生资格的人,这样的人最终才能录取,跟这关系一样,潜在的人数多,最终能够录取的少。这就自然出来了两类,一类是基本条件,一类是资格。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确定的基本条件有六项,在我国党政领导干部要成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前提要符合这六项,然后才有资格去申报、竞聘和公选,去入围,才有这资格。共六项。这六项是这几个方面:

第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这是个思想条件,尤其是你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一点也是个政治条件。

第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第二个是一个思想认识条件。

第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这是第三个作风条件。你以什么样的工作作风,好的工作作风,反对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可是脱离群众的工作作风,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所以,第三个是工作作风上,尤其这里边讲的工作作风讲的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

第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这是责任心,从事领导工作没有责任心不行。因为领导也是一种职业,任何职业,尤其在现代分工下,根据这个行业职业特点的责任要求,责任心不外乎讲的是你在主观上重视不重视你的这份担当,重视不重视看重不看重你的这份使命,是不是全力以赴来珍视和履行你的义务,这都是责任心。第四讲的是责任心的条件。

第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第五也是作风,但第五更多地还包括了你的生活作风和价值观,这也是对党政干部的一个基本要求。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你可以泛泛地说,每个公民都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可不是公民的构成条件,有的人家的老百姓就不艰苦节约,那人家还是群众,还可以当群众,但领导干部就不行,领导干部就必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艰苦奋斗,铺张浪费,你就不能当领导,当了领导以后也得纠正,犯了错误拿下。这就是领导和群众担任的资格不一样,当然群众不需要什么担任资格。身为领导干部的条件确实高。

第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六严格而言也是作风方面,什么作风?更多地强调的是纪律,强调的是组织规则,如团结,团结是我们的一个组织纪律,珍视组织的团结,这是要珍惜的。既然要团结就要解决一个最大的问题,团结他人一起工作,而团结他人一起工作的最大障碍是团结那些和自己不同意见的同志也得一起工作,这是当年毛主席提出来的,这就又回到我们前边说的,一支队伍就是团队,团队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思想,我们不能说五花八门,但由于大家的背景、履历和知识储备不一样,另外站的角度不一样,可能有不同意见,而这个不同意见能够构成我们这支队伍不团结的借口和理由吗?当然不行了。所以大家有意见,有不同的看法,正常的,它不应该构成大家团结共识的一个障碍,所以你作为领导干部,跟你意见一样的人可以一起工作,跟你意见不一样的就不能工作了,那不能叫领导干部。所以,这都是基本条件,六大项。但你具备了这六大项就一定就能够经过选拔任用当了领导吗?那不一定,这六项是潜在的基本条件。最终能否成为,尤其是经过民主推荐选拔可能入围的。这就谈到任职资格的,这在这个《选拔任用条例》里讲的是基本资格,具体的,你是否合适,是否达到。

从任职资格的角度来理解,任职资格有七条,基本条件是六条。这就比较具体了,资格即资质,因为领导作为一个职业,它跟别的行业或跟别的职称系列有共性,因为每一个序列都有一个资质的累加和资质的具备和不具备的问题,这就需要划条条框框,如你搞技术工作,你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你才能当工程师,你干了多少年,取得了哪些成效,组成了几个课题,发了哪些文章,在实践中又搞的几个技术核心,又处理了多少个技术难题,然后才可以当高级工程师,这都是任职资格,领导干部亦如此,这七大项包括什么?

第一个,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五年工龄的问题不大,22岁大学毕业,27岁就能够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吗?这个太少了,但有,25岁就能当副处长的少,关键是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是作为基本资格的,基层工作经历没有,或才一年,对不起,县处级领导职务当不了,这个《条例》写得很清楚,这就是章程,党规党法,这是基本的党法。这是第一。

第二,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在下一机两个领导职位任职的经历,其意为你提任上一级,比如要当副处长了,起码在下面的科级岗位上的两个职位上任过职,一个不行。这个《条例》里边讲到,以上以下的概念都包括本级和本数,我们前面讲到两个以上,包括两个,还有下面讲到县处级以上,其中包括了县处级。县处级以下也包括县处级,都包括本级和本数,这是中组部专门有解释的,这是第二。

第三,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工作岗位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年限,这就是资质。

第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要当领导干部也是有学历要求的,大专以上,而且新的《条例》讲,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包括本科及以上,本科以上是按照我国的学位制度,本科是学士,再往上研究生、硕士,再往上博士研究生、博士,这是厅局级的。

第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如果在确因特殊情况,提拔任用前,你没有经过这个培训,党校都没进过,干校也没进过,怎么办?提任后一年内把这个补上,一年内安排到党校、干校去,这都是人事资格。这里主要讲的是党校、行政院校和干部学院,主要是这三个,这三个现在是指各级党校,如从中央党校开始,省市级、地市级、县级,这就是党校。什么叫行政院校?即门口挂着某市、某省行政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的牌子,这叫行政院校,这个牌子上就写“某某行政学院”的,而在省市一级绝大多数现在的行政学院和党校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过去有的分设,现在都合了,现在达到了百分之七十多,四分之三,只有四分之一的省市是分设的,有时候进党校也是进干校,进行政院校,是一样的。

什么叫干部学院?干部学院即现在中央的这四大干部学院,这就是浦东干部学院(全称: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直属中组部。第二,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直属中组部。第三,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直属中组部。第四所是从去年开始的,大连有一个中国高级经理人学院,这主要是培训国企干部的,这个院校是专业搞企业的,再加上前面三个,这都是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除了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之后,还有没有在提拔领导干部资质上可以作为培训资格的机构呢?有。但《条例》里没说,它只说要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实事求是地讲,这就很少了。几年前有12所大学可以进入到这里边,但现在来看也就这12所,而这12所也没有开展大规模的领导干部培训,已经开始了,但没有大规模,所以提任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还是前面这三类,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这是第五。

第六,具有正确履行职责身体条件。当领导干部身体不好不行,病怏怏的,一天(到晚)住院,那先看病,不用提拔,这是第六条。

第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要求。第七个任职资格指的是,一些职位的特殊要求,包括党的领导职务有一些还必须规定党龄,入党多少年以上态度担任什么干部。有些职务特殊的,如带有一些专业技术背景的职务,常常会在关键岗位上要求也具有一些特定的资质,在前面这六项资质都具备以后,还有其他资质的。

如在科技研发岗位上的领导干部,一般情况下,你也必须具有和这个科技研发的行业专业学科内的职称和学术职务,否则的话,不能任。如在大学,要提拔一个法学院的院长,一天法律没见过的干部不能在法学院当院长,在法学院当院长的除了具备这些,你还必须起码是法学里边的一个二级学科的教授,副教授都不行,这就是《条例》里讲的,有关规定的资格要求。当然我举的大学法学院这不是法律规定的,但事实上很多职位是有一些特定要求的。如法院院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有法官的职称称号,你到省里边高省高院的院长,不是大法官不行,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你连法官的专业称号都没有,到法院当院长去,那是不符合这个《条例》的,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任职资质了。在某种程度上是得持证上岗了,你没有证就上不了岗。

所以,在第二个里边,提拔基本资格条件中,我们要注意的是,新的《选拔任用条例》,按规定破格提拔,但这个破格提拔传达了一种谨慎的态度,这是我们要注意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往上,你不能蹦着来,一下三台阶,这不行。但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还是买了一个小口子,破格。但这个《条例》讲的很清楚,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怎么从严掌握?这个《条例》里头讲了,分两种情况,破格提拔一种,因特殊贡献或表现,这个可以;第二种,因工作特殊需要。什么叫特殊贡献和表现?关键时刻,急难险重任务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了,而且做出了重大贡献,不能特别提拔吗?原来是一个科长,直接破格提拔为处长,抗洪救灾,应对巨大自然灾害,做出巨大贡献,而且确实立了功了,那完全可以直接当处长。另外还有工作特殊需要的提拔等,但总体上,从严掌握,这是第二。

(三)选拔任用考察工作

第三个问题,关于选拔任用的考察工作,这里边我想特别要谈的是,在被列入考察对象的范围里的一些排除性的条件,什么叫排除性条件?即哪些人不能列入考察对象,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你不能考察他,他不能有考察的资格,当然既然不能列入考察对象的范围,不能入围,也不可能提拔了,哪些人呢?这个我们要看。

第一个,不能列入考察对象的是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什么叫群众公认度不高?这就看民主推荐票了,尽管不能唯票取人,但那是一个重大参考。你提拔一个人,不要说过半,基层的干部群众100个人,只有10个人划了他的票,那就得慎重了,起码最少的还得得个三、四十票,就有十个、八个人划,你能把他列入考察对象吗?这是一个很大的麻烦事了,公认度不高。一共六条,这是第一条。

第二条,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近三年被确定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包括基本称职,基本称职都不行,必须是称职或是优秀的,这才能列入考察对象。基本称职和不称职,那根本就不行。基本称职的人多了,领导应该是比一般表现好的人才能当领导,结果好多人都已经称职都没有机会当领导,结果你从一个基本称职甚至不称职的人中拔一个上来当领导,不能这么干,这个道理一说我们就明白了。只能是拔尖,优秀和称职的,基本称职的,对不起,基本称职的人多了,更称职的更不能考虑,这是第二。

第三,跑官拉票行为的。证据证明有跑官拉票的,那不能弄了,这犯规了,这跟打球一样作弊了,本来大家公平竞争,无论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还是党委党组提名,无论哪种方式选拔任用,大家都按照组织程序来,结果有的人在组织程序之外,跑官拉票,作弊犯规,耍小动作,他也有证据证明他作弊了,你还再把他列入考察对象,这不能服众,这不叫有公信力,这事可不能干。这跟打球一样,出现这种情况要立黄牌的,他先当一般球员都不行了,你再往上提拔他,球员都是有瑕疵的球员,再作弊一次,你还踢足球,第二次都红牌罚下了,连球都不让你踢了,不可能还提拔你当队长,道理是一样的。所以,涉及到提拔选任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对那些跑官拉票的(人)严格执行党纪,不能列入。你要严格执行这个纪律,后边的人也不敢干这个事了。

第四,不能列入考察对象的是配偶移居国境外的,或是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这是新《条例》加的,过去《条例》没有。这就是我们过去说的裸官,这个中央有回应,因为在2007年、2008年就颁布了一个《条例》,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的管理方法,有这么一个规定,这次这个规定的基本精神写进来了,新的《条例》里进来了,网上称为裸官。什么叫裸官?配偶移居国境外,男的或女的,其丈夫或妻子,移居国境外,身份都变了,变成老外了,当然他(她)出去念个书,打个工,探个亲,那不叫移居,移居是变了身份的,不要说入籍,就算拿美国绿卡也不行,你是美国的永久拘留居民,这就是移居。绿卡就是在美国有永久居留权,那就意味着你移居了,如果你一个领导要副处升正处了,结果人家一告诉,他老婆持有美国绿卡,在那边永久居留,那就不能提拔你了。或者没有配偶,没有丈夫或没妻子的,但有孩子,这个孩子也移居国境外还是个裸官,人家儿子、闺女都变成美国人的,这还是裸官,这些人都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你把他删出去就完了,多大贡献也不行,就不考虑了,这是第四。

第五条,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这就不用了,出来组织处理,问责、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惩罚《条例》的规定,根据《公务员法》,都有规定了惩罚条件,不能提拔任用,或在几年内不能提拔他,那你不能列入考察了。

第六,其他原因不应提拔。这是六种人不能考察,简言之,不能考察六种人,不能列入考察名单的。但考察毕竟是一个完整的工作,所以新《条例》对考察的重点也有要求,所以我们下边来简单谈考察的重点。新的《条例》对于确定为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重点是三个,重点考察三个方面。

第一个,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什么叫政治品质?政治纪律、理想信念、能否坚持原则和行为操守,这是第一。

第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他有没有能力和贡献。提拔领导干部要干事的,要让他发挥管理作用的,而且在很多行业和部门,你说不准会有急难险重任务,突发事件一发你就得往上顶,他是否有这个能力,这个事情没发生之前,你要根据他的贡献才能加以评判,到底有没有,就要通过他有没有贡献,他平时工作有没有能力,大家认不认,他是否有展现这种能力,这是重点。这是第二。

考察工作重点的第三,作风。这就是你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的领导干部的作风得过硬,得过关,你不能混同一般老百姓,甚至你作风表现不如群众,那不能提拔。你是不是求真务实,是不是奋发有为,你有没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是不是享乐主义,奢靡铺张浪费突出,这都是作风,都是重点,作风还包括廉政,是否能够廉洁自律,自己廉洁自律的情况如何?另外还包括生活作风。这个《条例》中也谈到了生活作风问题了,如情操如何,这就是生活作风,是否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情绪,这个纯粹是个人的事了,但你当群众,我们可以不问,但当领导就得考察,情趣如何,一天到晚爱赌博,一天到晚打麻将,不能当领导,情趣不高。对于群众来讲无所谓,正常娱乐,但作为领导干部,一天沉溺于赌博、打麻将,这不行。所以情趣的高与低,也是对人说的,对于群众来讲爱打麻将,那什么事也没有,正常娱乐,但对领导不行,局长、市长一天到晚不干正事,就打麻将,这严格地就不能说有健康的情趣了。所以,考察的重点,一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二,工作实际的能力。三,作风和廉政。共这三个方面。这是第三。

(四)任职

我们要谈的第四点是任职,任职这里边主要是一些技术问题。根据新的《条例》规定,我们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的是选任制、委任制和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共三种制度。委任、选任、聘任,这就是任职要解决的有多少类别的干部。

任职要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制度,而且一般来说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周7天有5天是工作。

而且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位的试用期一年,这个干部的量就大了,非选举产生,即委任制和聘任,非选举就剩下委任和聘任,试用期一年。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怎么计算?要分别来看,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起算,即会议那天决定,谁任某职务,那就算了,发文也是按那天的日子发。由党的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这叫全体大会任命和决定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起算,如人大开会了,投票了,任张三为市长,哪天投票投的,就哪天开始任了,这是第二种情况。第三,由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委员会决定或选择任命的,自常委会政协决定任命之日起起算,开会通过了。第四,这个也不少,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由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这就复杂了。这就是前面讲的,党管干部的原则,还有跟法律程序衔接的问题。如在省里边当一个厅长,谁来当厅长,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这就是党管干部,党委提的,省委提的,但从哪天算?是从省委会决定推荐你那天算吗?不是,是从人大产生的省长,省长提名你,然后由政府任命的那天开始算的。省长提名以后,还要过选举,完了以后由政府任命,要下一个任命令,最终前面有党委提名,那不算,后来人大投票,也不能算,什么时候算?政府提名。如上周党委把这个人事案交到人大了,那不算,人大常委会表决了十个人任十个人的厅长,这也不算,什么时候算?人大的表决通过了,完了通过统一下文,这个时候的这一天就算,挺复杂的,从这一天才开始算,这是第四。

(五)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这里边强调的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方式,但二者有不同,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这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竞争,这是竞争上岗,这回给它进行了区分。一个职位和岗位,到底是搞公开,面向全社会招聘、竞争,还是行业部门内部搞竞争?这个要看需要,什么需要?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而且本地区、本部分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向社会上进行公开招聘。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了,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这就是本单位内部搞。所以公开选拔是对外,范围大,信息公开,竞争上岗是单位内部,行业内部搞,不向社会公开。公开选拔的范围多大?如这个县缺两个副县长,向全国?不,《条例》里写了,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要省内的,言外之意是厅级干部如果要公开选拔的话可以在全国招聘,如北京市,外地来报名就可以登记了,如果你招聘省里边招聘一个副县长,省外的人来报名,对不起,报名无效,那不可能有准考证了,一般情况下,这回写得很清楚了,旧《条例》里这样的规定是没有的。

所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组织由党委领导下进行,而且严格经过这几道程序。如公布职位,报名有资格审查,另外还有各种测试,能力、素质测评等,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等,要经过这些程序。这是第五,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一些程序上的新规定。

(六)交流、回避

第六,我们要研究的关注问题是交流和回避的问题。交流和回避是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是使用上的一个大的问题,一个干部队伍如果不交流的话,它不会有活力,另外,长期不交流也会导致地域、行业各自为政,因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就跟流水一样,也在于动起来,回避的问题就更简单了,这从古代就有,任职回避。最简单的或大家都知道的一件事,历朝历代,你当官,当个州府,当个县官,都不能在本地当。在中国古代,南方地方的官员都是北方人,北方的那些州府县官都是南方人,大交流,交流即实现回避,大交流大回避,自古都如此。所以在干部使用管理上,要对交流和回避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这也是这一次新《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

如交流,哪些人要有交流?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层面,如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门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而交流又包括这几种,一种叫部门,一种叫地域,地域交流即异地交流,部门交流即跨部门交流,这两种方式都是需要进一步规划和细化的。所以新的《条例》就规定了几种情况。

回避制度在国家这边,像《公务员法》有规定,因为从现代的公务员制度来讲,回避制度主要是反对利益冲突,不回避就有利益冲突。怎么回避?如这次《条例》里讲了,这里讲的任职回避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其中首先是亲属关系,哪些是亲属?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亲关系,这是亲属回避。

另外,回避还包括某种特定岗位行业的回避,这个《条例》里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某些特定职务的规定,这也是回避。这个就不叫亲属回避,这叫地域回避,因为你成长的地方倒不是一概在这个地方当官,而是有特定职务。如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个人成长地的这些职务你就不能担任了,你要当就只能外地了,如公安局局长,公安局局长肯定不能由本地成长起来的男人,检察院、检察长也不行,法院院长也不行,这是正职,纪委书记更不行,说我回我老家的县当纪委书记,那不可能。这是特定岗位的异地回避,所以主要是这两类,亲属回避和特定岗位的回避,这是第六。

(七)免职、辞职、降职

第七个问题,免职、辞职、降职,这一块规定有哪些新内容?因为在上一次老的《条例》里免职、辞职、降职,后来发生的很多事情当时没有写进去,这十多年又积累下来新的实践形势,这有写进去了。我们首先看免职,免职规定得很清楚,主要是有五大方面的免职,第一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任职年限到了,或任职年龄到了。第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这就是追责,出现某种过失或犯了某种错误,免去职位,这是第二类。第三,辞职或调出的。第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这个是免职。什么叫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这些年这也常见,如我当一个处长、非处长,我找了一个学习机会,组织也没有推荐,也没有列入组织的学习计划,而且我要学两年,去拿个学位,免了就完了,将来回来再按照领导干部任用的规定来,但你自己出去安排学习的,这不行。第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其现职的。

辞职的内容是新内容,因为我说的新和旧,就比照前面的老规定,新的,特别之处是对辞职作了界定和分类。辞职是辞去职务,似乎是领导干部本人,但这可不是简单的就一种表现形式,有四类。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光辞职就分成四类,当然这四类我们一听都明白了,因公辞职,领导因为工作需要给我调走了,这是领导的安排,既然领导安排,我自己辞吧,这是因公。第二,自愿辞职,我在这儿当处长、副厅长,但我们家里有生意,老爹老妈的年龄和精力也不够了,生意还做挺大的,我就打理我们家生意去,就不当官了,甚至这几年也发现一些官员辞职去当教授了,到学校教书了,那也有,但不多,包括当年在任的时候很有名气的官员辞职当教授去了,这都属于自然辞职,自己不干了。第三,引咎辞职,拥有过失和过错,自己感觉到过意不去,你要承担责任,所以引咎辞职是问责的一种,这就讲到问责制了,主动提出辞职,以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自己过失和错误的愧疚心情,引咎,咎就是过失和错误。第四,责令辞职。由于自己的过失或也做了一些过错的事,自己不辞,但组织上告诉你责令辞职,你自己赶紧提一个报告,这是责令辞职,责令辞职就是一个轻微的撤职。

所以第59条就规定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以后,尤其是因为问责而出现了引咎和责令辞职的两种情况以后,以后还能否使用?我当处长,结果引咎辞职完了,我不能老在家待着,年龄不大,30来岁,能不干事吗?组织上,从未来的作用上也得用,能不能用,多长时间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而且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其意为,比如我是责令辞职的,过了一、两年,两年内又安排使用了,如我原来是处长,不能担任处长,我原来是县长,不能担任县长,这是一些硬约束。

降职制度是降低职务,这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县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原来是正厅,你降为副厅,原来副厅降为正处了,那你降了以后待遇怎么办?享受什么待遇?《条例》说了,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位的标准执行,你降到什么地方,什么职位,就什么待遇。原来的待遇不能享受了,否则他的降职没有意义,所以这个都有规定的。

(八)纪律和监督

新《条例》我们要研究的第八个问题,也是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纪律和监督的。前面一开始我们就讲,新《条例》特别重视对于选人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的防范和纠正,这个工作就集中地规定在纪律和监督的内容里,而且这个纪律和监督还是纠正了吏治腐败,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关于纪律和监督,我们在这里要突出的是,在第十二章的第61条明确讲了“十不准”。纪律就是不能干的事,就是高压线,不能摸。这“十不准”在选人用人工作中有十个方面是不准做不准干的。

第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的待遇,这是第一个不准。随意地超规格配备干部,随意地超职数干部严重地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任用选拔规定,如这个职务规定了一正四副,结果他为了安排人搞了一正八副,副职多了四个,哪来的?没有合法依据,这是土政策,完全是违纪,这个不准。这个事到今天现实中还有,上个月中央通报了上一轮的巡视情况,7个省,其中有几个省,巡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超职数配备干部,本来是一正四副的,它一下配一正八副,一正六副,这就属于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二个,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的。这个就多了,包括我们前面讲到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那里边出现的拉票,这就是不正当手段,即跟打球作弊犯规一样的。这是第二。

第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这很清楚,因为你讨论研究干部问题,党都是有程序的,如不能突然发动,干部人事的动议,不能够突然提及的,你必须有一个酝酿和程序的过程,结果没有任何招呼,也没有纳入议事程序,突然之间一把手或分管的就要提拔某某,这是不准的。

第四,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能跑风漏气,即干部人事工作中需要保守的秘密不能泄露,泄了就是违纪,这个更重要的是一些当事人,尤其是干部人事部门工作的人尤其要注意。这是第四。

第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考察的时候得征求意见,收集资料和统计,结果具体搞材料的人自己在里边瞎写瞎划、炮制、篡改,这就是这里的不准。本来这人挺好的,写得挺快,本来公信力不高,群众都说不怎么的,条件不具备,他非得说群众一致认为早就具备这样的条件了,该提拔了,这就篡改了私自炮制。

第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务工作的,这就是领导干部,尤其主要领导不能干预下级或原单位、原部门的工作和人事。

第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这个更是了,领导干部要找你谈话,要调走了,结果你马上会就突击提拔干部,酝酿大规模的人事调整,违纪的,你调整了也无效,下了命令也无效,这是严重违纪行为。

第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营私舞弊,这更不用说了。我们的基本原则讲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怎么能任人唯亲呢?

第十,不准的最后,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精力等方面弄虚作假,这更是不准了,这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这些年发现了假工龄、假党龄,甚至假党员,那档案就是伪造的。谁弄的这些事?违反党纪的人弄的。结果现在有些人一旦出了事,想调查哪年入的党,到底年龄多大,最后调查来调查去也整不明白了,为什么?他自己乱改,改来改去,他也忘了自己哪年出身的,这些年发生的事可不是一件两件了,这不是严重的违纪行为。所以,纪律和监督,首先这次新的《选拔任用条例》强调的叫做“十不准”,这就是底线,这就是高压线,不能碰,更不能撞线。

在工作中的监督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有责任追究,因为选拔任用也可能会出事故,也可能会明显的有些违法违纪事情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怎么办?是谁的责任,谁来承担。所以第63条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包括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了严重后果,你怎么办?那责任要追究,用人失察失误,另外,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等都承担什么样的监督责任?都在这个分工和技术程序上都有具体的规定。这样就完整地形成了,首先是纪律“十不准”,然后几大部门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纪委,形成了监督的各自的责任和职能,然后相互配合,从而保证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工作的过程,真正是有序、合法、公开、透明,获得公信力。这就是我们要加强纪律和监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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