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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缓税要注意这六个要点
近日,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其中中型企业减半缓税,小微企业全额缓税。这是一次阶段性政策缓税措施,和通常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着诸多不同,需要特别注意五个要点:

要点一:缓税的制造业“企业”范围包括个独、合伙和个体


缓税对象只限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企业不仅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是不包括其他个人。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C),共有31个大类,179个中类、609个小类行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提前做好企业行业核准工作,确保缓税的有序推进。

要点二:缓税对象只限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


其中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既不是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也不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等划型标准,仅就企业前12个月销售额的规模进行划型判定。其中:
划型标准: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为中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为小微企业。
销售额: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要点三:企业年销售额需要折算确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的确定,不是按照上年或本年公历年度(即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销售额来确定,而是沿用增值税年销售额的通用计算方式,按照截至2021年9月30日12个月的销售额来确定。即:
缓税企业在2020年10月1日前成立的,按照所属期为202010月至20219月的销售额确定。缓税企业在2020年10月1日后成立的,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实际经营月份平均销售折算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公式为(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其中缓税企业在202110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折算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公式为(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

要点四:缓税税款涉及多个税(费)种


延缓缴纳的税费为四季度应缴纳的税(费)款,包括所属期为2021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要点五:缓税无需具备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形


按照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办理条件,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才可以申请。但此次制造业缓税则不需要具备这些因难“特殊情形”,只要是制造业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就符合此次缓税条件。

要点六:缓税不需要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此次缓税是特别缓税,既无需纳税人申请,又不需要税务机关按照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审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相关链接:
凡人划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2021年四季度部分税费
重磅!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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