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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1年12月)

一、总局明确2022年办税日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明确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其中12、4、5、6、9、10月因假期顺延

二、国务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加强立法释法有关工作依法合理设定罚款数额强化定期评估和合法性审核。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细化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制度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健全法律责任衔接机制。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规范委托行政处罚提升行政执法合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三、人社部制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密。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五部委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印发)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印发)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目录列明商品范围理解不清等特殊事项,企业及有关单位可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共同解释。

五、市监总局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2021年第48号公告,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特殊情况办理指引注销法律责任提示等六个方面明确注销办理指引。

六、2025年前出口货物产品责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两项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七、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4个公益性社会组织获2021年度——2023年度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9号),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澜之教育基金会中国慈善联合会四家公益性社会组织获批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八、两部委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二是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是纳税人从事《目录》垃圾、污水、污泥处理项目,可适用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五是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六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七是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2022年3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九、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一律查账征收。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53号令,决定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增加权益性审核,各级税务机关从事纳税服务和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合法性审核、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其中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权益性审核;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未经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十四、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54号令《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七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是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是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十是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十一是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十五、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预缴多缴税款应及时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上述规定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六、《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延长二年。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运规〔2021〕7号),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31231日。 

十七、两部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1年第32号公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

十八、四部委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2021年第36号公告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九、12项税费服务措施关心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 做好纳税缴费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97号),切实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在纳税缴费中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特殊人员的获得感。一是优化特殊人员的现场服务。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提供优先办理服务,完善便民设施,畅通传统税费支付渠道。二是响应特殊人员的特定需求。开展预约上门服务,提供多语言交流服务,丰富就近办税缴费服务网点。三是便利特殊人员的智能服务。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加强智能办税缴费的宣传引导。四是强化特殊人员的服务保障。推行志愿援助服务,开展定向政策辅导,做好急难问题协调处理。

二十、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新增187项商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自公布之日起,增加鲜木薯、氯乙烯、航空发动机零件等18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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