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C公司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非上市公司,2020年以年薪60万元引进高端紧缺人才王五(2020、2021年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规定)。2020年6月C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王五取得该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0股,授予期权价格为10元,自2021年起分三年行权。2021年2月王五第一次行权50000股。C公司公司财务报表显示,2020年12月底公司每股净资产2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问题】王五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最佳?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王五的计税,需要考虑是否符合递延纳税优惠,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股权激励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C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42号公告、164号文件和35号文,其计税过程类同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股权激励所得公式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其中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王五2021年行权所得=(20-10)*50000=500000元
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因王五2021年度是海南高端紧缺人才,可在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因此,王五可选将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放弃单独计税优惠,并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就其来源于海南的综合所得,申报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退税。
具体请参阅《凡人说税:例解海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实现(二)》
二:股权激励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如果C公司股权激励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王五的股权激励所得可暂不纳税,递延到转让C公司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所得计税。其计税方法按照101号文件和62号公告执行。王五在其后转让激励股权时,不管是否符合递延纳税政策条件,均不得享受海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同样,王五也可以选择放弃递延优惠,参照股权激励所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计税,在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海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小结
综上,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应同时综合101号文件、164号文件、以及32号文件的优惠政策予以考虑。在特定条件下,选择放弃递延纳税优惠纳税人可以实现最少纳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综合101号文件、62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激励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企业依法备案。
同时,纳税人放弃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并享受高端紧缺人才税收优惠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纳税人应是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规定的髙端紧缺人才。
二是纳税人激励股权来源于海南省的非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款应缴纳在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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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
凡人划重点!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凡人划重点!海南明确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需要具备的条件
凡人划重点!总局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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