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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转创业投资抵扣优惠政策(三):满足条件的投资有哪些?
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虽然都是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投资主体,其投资抵扣的优惠方式是不同的。适格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主体,在主体资格、投资期限、出资占比等方面有着严格的条件。
简单地说,就是四句话:投资主体有条件,严格限定要适格。持股期限要注意,投资必须满两年。出资占比各不同,高新初创要分明。投资对象两大类,指标年限各有规。
其一:投资主体有条件,严格限定要适格
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创业投资主体包括: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不同的投资主体,各有不同的限定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既可以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也可以是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可以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投企业还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二是实行查账征收;三是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合伙创投企业还需要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指在中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照《合伙企业法》注册成立的合伙企业;二是依法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天使投资个人,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个人;二是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直系三代以内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是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其二:持股期限要注意,初创必须满两年
政策规定: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制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其投资期限要求满2年(24个月)。
满2年是指上述创业投资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对于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对其法人合伙人的投资抵扣优惠,其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自2015年10月1日起满2年,其出资时间,从法人合伙人缴足出资并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对于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对其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却没有要求在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满2年。
其三:出资占比各不同,高新初创要分明
在投资比例要求上,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不一致。
对于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既没有投资比例的限制,也没有投资方式的限制,出资人可以依法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必须满足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式的双重限制。政策明确要求:
在投资形式上,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在投资比例上,也要求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天使投资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在投资额确认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对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为简化出资比例计算,总局43号公告规定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案例:
A合伙创投企业由法人合伙人甲公司、乙公司和两个自然人合伙人丙和丁各出资300万元组成,2017年6月A企业对某初创科技型企业B公司(2016年10月成立),以直接支付现金方式进行股权投资500万元,取得股权30%。假定该天使投资人其他条件均满足投资抵扣优惠政策,该初创科技型企业再无其他股权变化,2019年2月,A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出资份额依法变更为甲公司500万元,乙公司400万元,丙个人200万元,丁个人100万元。2019年5月,A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满2年后,2020初进行投资所得税抵扣申报时,A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投资额,按照2019年末合伙人在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份额比例计算,即:
甲公司投资额=500*(500/1200)=208.33万元
乙公司投资额=500*(400/1200)=166.67万元
丙个人投资额=500*(200/1200)=83.33万元
丁个人投资额=500*(100/1200)=41.67万元
A合伙创投企业各合伙人可抵扣投资额按上述计算的投资额的70%确认,分别是145.83万元、116.67万元、58.33万元、29.17万元。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四:投资对象两大类,指标年限各有规
现行优惠政策中,只有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才可以享受投资抵扣的税收优惠。税法中,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也有着明确的条件限制。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修订)》(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初创科技型企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是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三是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四是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是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在总局2018年第43号公告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案例:
如上例中的初创科技型企业B公司,2016年10月成立,2017年6月接受A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时,其从开业到投资月份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指标如下表:
月份
总人数
其中本科人数
资产总额
2016年10月
87
25
870
2016年11月
113
27
920
2016年12月
129
40
950
2017年01月
109
42
1009
2017年02月
112
44
1013
2017年03月
115
42
1013
2017年04月
120
47
1100
2017年05月
123
49
1108
B公司从成立到投受投资不足12个月,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实际月数的平均数计算,具体如下:
平均人数=(87+113+129+109+112+115+120+123)/8=113.5人
本科人数=(25+27+40+42+44+42+47+49)/8=39.5人
平均资产=(870+920+959+1009+1013+1100+1108)/8=872.38万元
本科学历人数占比=39.5/113.5=34.80%
B公司接受投资时,平均人数113.5人,本科学历人数占比34.8%,平均资产总额872.38万元,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指标要求。
B公司接受投资后,2017年共投入研发费用900万元,当年成本费用总额1100万元,2018年投入研发费用20万元,当年成本费总额1500万元。
B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比例=(900+20)/(1100+1500)=35.38%
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抵扣优惠规定的研发比例超过20%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5〕55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下集预告:
玩转创业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四):备案、申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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