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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0年9月)

一、国办12条硬措施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活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二是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三是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加快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实施智慧监管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

二、十三部委16项措施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医保局、档案局、密码局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一是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二是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2020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20小时以内;2022年年底前压减至100小时以内;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三是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四是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分类精准管理,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五是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加强评价考核;加大监督力度。

三、三部委指导加强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就加强和改进基本医保参保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主要任务:一是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职工医保以本地区劳动就业人口作为参保扩面对象,居民医保以本地区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二是落实参保缴费政策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与本地区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区全民参保计划库。三是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参保人已连续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等待期。四是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五是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六是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儿退役军人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重点人群的参保缴费政策

四、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明确有关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2020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二是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三是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四是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

五、2020服贸会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限额免征进口三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6号),支持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一是对在2020年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限额内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对附件所列7个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定。三是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三项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明确三项增值税政策一是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七、四部委发布第二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优惠清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印发《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新增39项制剂、6项原料药、14项罕见病药品制剂,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上述通知已发布的11项抗癌药品和1项罕见病药品按附件2修正清单确定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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