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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的证据功能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转账支票是无因、有价证券,具有票据功能:如信用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在民事诉讼中,转账支票是重要的证据,视具体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而区分为书证、物证等证据种类。本文,孙潭律师通过案例给你提示转账支票的证据功能。

  一、案情简要

  两家公司进行货物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实践中形成按月滚动支付的交易习惯。合作半年后,买方资金困难,以开具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货款给供货公司。供货公司在连续收到5张转账支票后感受到承重的垫资压力,但因买方告知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而未去银行承兑支票。经过多次协商,买方仍未付款且拒绝与供货公司进行对账。

  二、法律分析

  鉴于供货公司无法提供书面买卖合同、有效的送货单证、有效的对账凭证等证据,该案只可基于5张转账支票提起两类诉讼:

  第一类诉讼,从票据法规定入手,每一张转账支票独立形成一个诉讼,分5个案件提起票据利益返还案件,仅能要求支付票面记载金额;

  第二类诉讼,以5张转账支票作为证据,结合有瑕疵的送货单证、对账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对方所拖欠的货款金额并要求对方承担资金占用损失(酌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从可获取的合法权益额度,在法庭审理中可能固定事实的机会角度来说,第二类诉讼较优。

  斟酌利弊后,供货公司选定了第二类诉讼方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

  该案第一次开庭,买方律师以供货公司没有交货,支票用于预付款等不符真实情况的事由进行抗辩。我方以未签订合同情形下转账支票真实合法且用途载明“付货款”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转账支票具有确认货款金额的结算功能具有书证效力且结合其他对账凭证等证据足证买方拖欠货款的金额,对方以预付款为由在供货公司未供货情况下5次开金额不等转账支票的理由违背正常交易逻辑、违反生活常识进行辩论。

  该案二次开庭,买方律师以转账支票纠纷应属票据纠纷为由认为本案案由错误,供货公司应另行分案提起票据诉讼(即上文法律分析中第一类诉讼)。我方以转账支票具备证据能力,结合证据三性及其他证据佐证,可以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经两次开庭,调解无果,法院最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买方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向供货公司支付5张支票所载金额之和的货款,并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给供货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四、律师建议

  1、商业贸易中,当事人应重视书面合同的作用,合同不仅是权利义务的载体,重要的证据,也是法院解决纠纷的依据——合同就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2、合同履行中,或者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重视送货单证、对账单等证据的有效性,以此作为确定交易标的数量、应付应收货款金额的依据。

  3、虽然,每个人看到的法律文本是一致的,但律师等专业人士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法律文书、凭证等材料有不同于你的专业认知。术业有专攻,碰到纠纷请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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