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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实务纲要(三)不当得利之债

法律事实(合同、不当得利等)引起法律关系(债)产生及变动,民法总则第118条第2款明确指明了债的原因,即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前篇《债权实务纲要(二)合同战争》中的合同产生的是意定之债,不当得利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属于学理上的法定之债。

一、不当得利案例

2015年,浙江人张某在转账时操作错误将数万元转到了重庆人马某的账户内(张某本意转账的银行账号与马某银行账号数位尾号不同)。经查,马某已于2015年张某转账之前死亡。张某与马某的几位法定继承人协商不成,继而委托本所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限马某的几位法定继承人于判决生效后x日内将马某上述账户内的数万元存款及其利息返还给张某。

二、何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没有法律根据(如继承、买卖、赠与)而取得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民法总则第122条对其进行了修改。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具备以下要件:①一方取得利益;②他人受到损失;③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在案例中,张某转账时马某已经死亡,马某的账户存款在法律上属于其遗产,亦即属于其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不明马某生前是否与张某存在可以取得该款的法律关系及现实中应提供的取出该款的手续而与张某协商无果。于是就出现了案例中张某作为原告,几位法定继承人成为被告的一幕。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不当得利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其法律效果是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张某有权要求马某的继承人返还马某账户中数万元存款及产生的利息。

在张某错误转账后,其及时保留证据并积极向银行反映并与继承人协商,在明白该事项属于民事纠纷后及时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其法律意识值得肯定,最终基于法律的规定挽回了自己的损失。

四、引申:民间借贷中的不当得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规定:对年利率超过24%但低于36%部分的利息或违约金,借款人自愿进行支付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于此,借款人支付的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属于出借人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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