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检验期间对瑕疵担保责任的影响

配图:合川的一只小土狗

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未发现质量问题或进行通知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因此,检验期间经过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一、检验期间的意义

1、于出卖人而言,出卖人应当交付符合约定数量、质量的标的物,但该义务并不是无限期的。

2、于买受人而言,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间内检验标的物数量、质量情况,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情形时应及时将质量异议等情况通知出卖人。检验期间经过未检验或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符合约定。

换言之,瑕疵担保责任虽由出卖人承担,但责任的落实与否取决于买受人是否作为及作为情况。

二、检验期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了确定检验期间的方式:

1、约定优先:出卖人与买受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合理期间: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通知;上述合理期间最长不超过质量保证期,没有质量保证期的,最长不超过2年。

三、检验期间的例外与调整

1、检验期间经过的例外

法律规定检验期间,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交易秩序、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未检验或者提出质量异议的,无论实际数量、质量情况如何,均视为数量、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检验期间的限制。

2、约定检验期间的调整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检验期间原则上以约定为准。或出于对现实商业环境中合同主体契约意识落后、一方谈判能力欠缺出现检验期畸短等情形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将瑕疵区分为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第2款规定当事人间的约定不能突破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从结果来看,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亦会被调整。

四、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并通知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48条;

2、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5条、第111条。

综上,相较于出卖人,检验期间对买受人的意义更为直接。因此,在检验期间的确定事宜中,买受人不应随意放权给法律补漏以增加不确定性。在合同明确约定检验期间(即便约定时间过短)时,买受人应在期间内进行检验并就数量、质量异议情况通知出卖人;在无明确约定时,亦应及时检验、通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详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四) ——标的物检验
中伦观点 | “期间”对质量责任的影响(一):检验期间、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期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股权转让中公司资产存在质量瑕疵时的责任承担
买卖合同中产生质量纠纷的处理
买受人怠于在约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的责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