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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作流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1-3-11 13:27:53 编辑:林业局 录入:林业局 浏览次数: 43
行政许可内容
非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5月20日施行,1998年7月24日修正)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包括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笼舍和饲养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1)、申请人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的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50万元以上(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含1人)(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含2人)(3)、以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门观赏园等观赏展览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含5人)
;3、驯养繁殖动物的种源来源合法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要有保证。
申请材料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申请表格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行政许可
申请受理机关
清徐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清徐县林业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太原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程序
1、由驯养繁殖单位申请;2、报县林业部门审核;3、报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此许可证方可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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