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各级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责任,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XX公司内部各级组织和员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根据“谁管生产,谁管安全”的要求,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各单位(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设备(生产)的负责人主持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分厂、车间、部门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安全事故的抢救任务。
第四条 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工具)和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第五条 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
第六条 认真执行《消防法》,各分厂(生产区)建立消防应急预案,各分厂(车间)、班组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履行义务消防员职责。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由生产办拟定。
第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到位(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当事人及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不放过)。
第八条 事故当事人及事故发生时在场人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事故调查,并据实报告事故详情。
第九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查出的安全隐患,由责任单位如期整改,整改率达100%,整改合格率95%以上。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全体员工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警钟长鸣”的思想。
第十一条 开展劳动保护法规教育。使全体员工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法规内容和要求,增强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抓好新工安全教育。所有新进厂的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和实习人员、干部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按其发生的主要技术特征分为:人伤、火警、设备三大类。
(二)按严重程度分为:
A、人伤事故:
轻伤事故:治疗费用100元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治疗费用2000元以上;死亡事故。
B、火警事故
一般火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单机台停产1小时以上或多机台停台影响生产达1台时;重大火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大面积生产停台;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C、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三)尚不构成事故的非正常情况,统称故障。由各单位参照本条例自行处理,其中火警故障要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发生安全事故,所有在场人员都有参加抢救处理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临阵脱逃.
(二)事故现场的最高级别人员应主动担负抢救现场总指挥,其它人员应当服从指挥。
(三)在场人员应当首先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A、紧急报警或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处理;
B、正确使用应急器材,合理组织,尽快消除事故;
C、保护现场,立即通知安全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必要时由专业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取证;
D、中夜班,原因明显故障简单的轻度安全事故由值班调度确认事故原因后,可不必保留现场;
E、排除故障,恢复生产;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第十五条 所有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中夜班发生的轻度事故次日报告)由事故发生地单位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和逐级向公司领导报告,火警故障应在当天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发生重大(或可能是重大)事故,应在处理事故的同时立即直报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总经理。
第十六条 除第十三条第(三)款第D项外的所有安全事故都应保留事故现场,等处理取证后方可解除,谁破坏事故现场,谁承担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当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主要责任人调查清楚,如有争议由安委会裁决。
第十八条 所有事故在场人员都有如实协助调查的义务。
第十九条 所有事故必须在发生后3日内由责任单位填报《事故报告单》,并按规定送达指定部门领导。
第六章 安全事故的责任界定和处罚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工作失职的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主要原因是操作不当的,操作者是主要责任人;主要原因是维修不良的,维修者是主要责任人;主要原因是管理不善的,单位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联系的人员要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实行“领导”负责制,凡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造成轻度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影响恶劣的,并予以处分。
凡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处200元及以上罚款,直至辞退处理。
凡1年内发生2次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加重处罚直至辞退处理。
发生安全事故的次要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参照本条例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明显失职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都要作降职或撤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故意破坏,蓄意制造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上述规定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隐瞒事故不报,破坏或伪造现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事故抢救不力或临阵脱逃的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或警告, 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义务消防队员发现或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抢救工作,未履行或不彻底履行此义务的队员给予20-1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加重处罚,直至辞退。
第二十七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由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3日内作出,报公司备案或批准,责任单位负责人的处罚由负责人自拟报公司批准或由公司直接作出,逾期不作处理的则处理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对及时发现事故苗头避免重大损失,积极参加事故抢救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 安全事故的整改
第二十九条 所有安全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根据事故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 整改措施必须立即实施并要限期完工。整改措施应书面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引发的同类第2次安全事故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因失职、渎职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从重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XX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公司办公室组织起草。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从XXXX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条例相悖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细则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和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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