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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存在于双方,给付一方不得请求返还(村讲稿

一、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做合格干部、保一方平安。

首先,荣辱观上是非颠倒,不是合格干部。敢于砸票箱子的人、上访穷横的人、上访告状自以为有一套的人,扰乱了社会秩序、扰乱了信访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这种行为就像一个精神不健全的人,脱下裤子在众目睽睽之下行走,却还把自己当作英雄标榜一样,是拿无耻当能耐。就像范跑跑,什么坦诚的可爱,就像有的人给管不住自己、经受不住婚外偷情的诱惑找借口,什么英雄难过美人关、什麽能作花下鬼、纵死也风流。真正的好人是规矩的人、是守秩序的人、是清清白白的人。社会的进步绝不是靠乱来的人推动的。

这种人大部分是在村里调皮捣蛋的、不孝敬父母的,是非不分、荣辱不分、香臭不分。

一个合格的镇村干部必须旗帜鲜明的反对这样的行为、这样的事情,给这样的人以气氛上压力、舆论上的的压力。就像对待在课堂上说话的学生,让他站到台上、让他无地自容、让他感到压力,让他以后不想再犯。让非正常反映问题的、故意给党和政府出丑滋事的行为,像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每一个干部都应该有这样的政治理念、是非观念。

宋志永民间和官方不同评价口径、贾潮江现象。

第二、干部如果纵容支持违法上访,必受制裁。讲一起因违法组织上访受到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林南仓镇东六村原村主任陈亚森,中共党员,36岁,2003年7月至2006年4月任村主任期间,违反规定为上访人张、王等人开据授权委托书,支持和纵容上访群众多次到县政府、唐山、北京等地越级上访,围攻镇政府,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和机关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同时违规用集体资金为上访人报销上访费用8000余元,被玉田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驶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权利和他人的自由。村民有问题,应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问题。作为镇村干部应当多做息诉罢访的工作,绝不能鼓动闹事、支持上访。

 

二、依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是镇村干部必备的工作素质。

有这样一个例子:2005年5月2日运河头村二队部分村民对已征为国有的土地进行抢种。2005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蓝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铲车擅自将县出让给其土地上的运河头村二队部分村民抢种的玉米青苗铲倒。村民发现后,围住两辆铲车,一司机离开现场,另一司机被部分村民围住,直到2日夜间11点20分左右被围司机离开现场。群众到镇县上访。为了妥善解决此事,鸦虹桥镇政府向提出以下咨询函:

一是2005年5月2日运河头村民在已征为国有的土地上抢种玉米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属侵权行为?

二是村民抢种的青苗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三是2005年8月2日蓝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铲青苗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

四是玉米青苗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

我局以文字函的形式答复如下:

1、运河头村民在已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上抢种玉米的行为,是违法侵权的行为,侵犯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违法行为不受保护的原则,村民抢种的青苗不受法律保护。

3、蓝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铲倒青苗的行为,属于处置方法不当,但构不成触犯刑律。不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4、鉴于蓝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当的行为,可给村民一定的补偿。

如有意见,刑事部分可向公安局报案,由公安局决定是否立案。民事部分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镇政府向村委会下发通知,要求向村民搞好宣传、告知工作;教育引导村民依法思考,将认识统一到司法局的文件精神上来。我们又到镇村宣讲,后达成补偿协议,经我局公证后,村民领取了款项,至此,这一重大群体性信访得到圆满解决。

 

三、培养法律思维,善于从法律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是镇村干部的基本功。

法律思维是通过法定程序,用说理的方法而不是暴力解决问题,法律思维是有秩序有规律的思维。具体内容有:一是规范性思维;

二是人性恶的思维。

三是求实性思维;一位女子说一个男的非礼她了,到法律上需要证据。还、还的区别。6700元,“还欠款5700元”。两种解释:动词还和副词仍旧仍然的还。

四是利益性思维,人民内部问题还要用人民币来解决。上海袭警案原来要1万元。五是平衡性思维现代社会要让全体人民都过得好。

六是确定性的单一思维。试婚同居、婚外性行为等许多受道德、宗教调整。前公公和前儿媳能够结婚,不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伦理上孙子是叫爷爷还是叫爸爸。规范上直三旁,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

七是规范行为的思维。言者无罪、思想无罪。不要一听反面一听见,就暴跳如雷。

 

四、必须纠正以违法对付违法的思维。

调解民间矛盾,要分清什么违法、什么合法。

例如:一个35岁的已婚男子赵某,和一位18岁的少女刘某,多次发生性关系,至少女刘某怀孕。刘某要求赵某离婚,赵某不离,刘某以让其怀孕为要挟,要求赵某赔偿15万元。

经过讨价还价,赵某为刘某写下一张欠条,写明:“因我和刘某发生了一段爱情关系,因为我已成家,不能与她一起生活,使她在感情上受到了伤害,我愿意在经济上给她一些补偿,给现金12万元整。现付清2万元,欠10万元于2005年5月1日付清。今后我们不再有任何关系,发生任何事情与我无关。”

赵某、刘某在欠条上签字后,刘某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因赵某一直未按协议给付欠款,刘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赵某给付补偿金10万元。赵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刘某返还两年前已给付的2万元。

法院认为:赵某婚外与刘某发生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双方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为达成了赠与合同。起因是致刘某怀孕,但系两厢情愿,不存在欺骗行为。因此对婚外性行为之发生与保持,双方均系故意为之,此婚外性行为对赵某的合法婚姻是一种破坏,是一种违反性道德的行为。

既然婚外性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且双方对这种不道德的性行为是故意为之,双方对行为的发生均负有过错,并不存在补偿问题,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本案赠与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约定的给付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合法依据,成为不法原因给付。

赵某基于不法原因支付刘某2万元,不法原因存在于双方,给付一方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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