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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钱谁来赔?—银行业项目管理探讨(十四)

你的钱谁来赔?

昨天我们提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业法案》)这一重要法案。它不仅仅是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分离,其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消除公众对银行体系运营稳健的疑虑,因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

FDIC的创建是为了保证公众存款达到最高赔偿额度(开始时2,500美元,后来上升到250,000美元),FDIC提升银行存款的保险总额是为了提升银行系统的公众信誉

自1934年成立时起,尽管FDIC在近年来没能成功阻止众多银行免于破产,但还是显著减少了银行挤兑的发生。可以说,FDIC降低了个体银行风险和破产概率

FDIC要求每个投保银行在其有投保资格存款的额度和所面临的风险基础上,每年两次支付给联邦保险系统一笔保费,所带来的效果就是,一段时期内,FDIC保费基金库的额度将会达到一个相当大的数量,从而足以对付大批银行破产的困局。

然而,联邦保险计划的初衷并不在于应付突然出现的大量银行倒闭的局面(例如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美国数百家银行同时破产,这就是当美国存款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FDIC可以向美国国会申请额外借款权的原因)。

那么,你可能会问,中国有存款保险制度吗?有的!

早在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时任央行行长的周小川就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正式实施,各家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缴纳保险费,一旦银行出现危机,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赔付额。

请思考: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降低个体银行风险,防止银行挤兑;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推进银行业的存款利率市场化。两者的赔付金额也有差异:25万美元 —— 50万人民币。我国的赔付金额为什么不能提升到17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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