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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的运行方式和法律依据分析

灵活用工{flexible employment}又名灵活派遣,特指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外的四种形态【时间灵活、形式灵活、服务灵活、就业灵活】。“共享员工”作为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的结合体,其本质上亦是灵活用工模式的一种创新形态。人们常说的劳务派遣和社会化用工亦是属于灵活用工范畴。是指区别于传统劳动合同关系,使自由职业者以生产、经营的方式与用工需求方建立合作关系并获取相应生产经营所得的业务形式。

灵活用工的特点:1、自带生成工具,承担经营成本,自负盈亏:2、在平台众包获取企业用工需求,提供服务:3、明确交付效果获得经营性收入,核定个税。

应用场景广泛:诸如直播平台、广告推广、社交电商、媒体会展、技术咨询、快递物流等都非常适合于灵活用工的标准量化。像滴滴、顺丰、映客、58等企业都是灵活用工模式运用较多的企业。

相对于传统的劳务用工而言。

例:实际支付到手金额100w人民币整,服务费率9%

灵活用工:服务费--90000,包含个税清缴,用人单位支付金额1090000,可抵扣增值税金额61698,实际成本1028302

劳务用工:服务费131426,个税460294,用人单位支付金额1591720,可抵扣增值税金额90097,实际成本1501623

    相较而言,灵活用工成本节省473321元,节省比例32%

    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将只有职业者视同为个体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视同为经营所得,资金流为:企业-财税服务商-自由职业者。发佣方获取6%增值税专票。

     用工形式:电子签约,合同在线签署,【认证-国家CA】、银行管控账户,企业指令下达实时发佣time0、线上申请发票和查询开票进度、实名注册并由发佣方核对发佣【认证:OCR+人脸识别】。

      灵活用工逻辑:

灵活用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五)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灵活用工的发展:

2021.7.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内容倡导以创新生产要素供给方式,激活消费新市场,发展新的就业形态。李克强总理在7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当天会议特别提出:“确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措施,促进增加居民就业和收入”。

2021.7.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意见》强调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从创业渠道、创业环境、保障支持三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本文作者:MrYangtaxplan 微同 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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