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使用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且不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约定的最低期限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三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使用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账 号: |
使用人: (公章) | |
中共佛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签字)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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