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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凡事不要轻易决定,决定只是已经成熟了的事情”

【读毛年谱(255)】1942年,毛泽东49岁。


1942年1月28日,毛泽东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和这一决定的三个附件(关于地租及佃权问题,关于债务问题,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

决定指出:

“抗战以来,我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实行的土地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也就是一方面减租减息一方面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当此抗战进入更加艰苦的时期,要求各根据地更加发动广大群众的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更加团结一切抗日阶层来坚持敌后的长期斗争。中央在详细研究各地经验之后,特将我党土地政策作一总结的决定。”

决定阐述了作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的出发点的三项基本原则,即:

(一)“承认农民(雇农包括在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保证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的与生产的积极性。”

(二)“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并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故党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更不是打击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绅士。故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只是对于绝对坚决不愿改悔的汉奸分子,才采取消灭其封建剥削的政策。”

(三)“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分与政治力量。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故党的政策,不是削 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地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对富农的封建剥削部分,也实行减租减息。

毛泽东在会上指出:

这一决定是第一次公开承认资本主义生产并给予奖励。现在解决土地问题必须保存一部分封建性,不使地主跑到敌人方面去。实行这个政策,是破坏敌人统一战线的最好办法。土地政策,研究了好几个月了,是我党以前未曾有过的决定。

凡事不要轻易决定,决定只是已经成熟了的事情。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党采取的是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期间,土地政策的转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37年2月至1940年6月

这一阶段,主要是提出减租减息的政策口号,并进行广泛宣传的阶段。

1937年,国共两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为了团结一切抗日力量,打败日本侵略者,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制定了既减租减息又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实行了土地政策的转变。

中共中央在1937年2月10日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了五项要求和四项保证,其中一项就是“停止没收土地之政策”。这是对国民党一个原则上的让步。“其目的在于取消两个政权的对立,便于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致反对日本侵略”。

1937年5月,毛泽东在苏区党的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为了停止国内的武装冲突,共产党愿意停止使用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中国土地是属于日本人,还是属于中国人,这是首先待解决的问题。那么,由暴力没收办法转变到新的适当方法,就是完全必要的。”进一步表明了中国共产党转变土地政策的意图。

1937年“七七”事变后,为了贯彻我党的全面抗战路线,中央于8月22日至25日,在陕北洛川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制定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提出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之后,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了贯彻洛川会议精神,进一步调整地主和农民的关系,采取了以下措施:

“甲、凡地主土地在工农民主政府时代未被没收的,不再没收,土地所有权仍属地主。乙、已被没收了土地和房屋的地主回到边区来,可由政府分给与一般农民一样一份的土地和房屋,并享有公民权。丙、出租土地给农民,只要地租不苛刻,政府不加干涉。”

这些措施实行以后,原来逃离边区的地主、富农、资本家纷纷回边区,政府给他们恢复了公民权,分给了应得的土地和房屋,表现好的还被吸收到政府中工作,增强了抗战力量。

第二阶段:1940年7月至1942年12月

这一阶段主要是由对减租减息的宣传阶段进入到实际立法阶段。

1940年12月,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写的对党内指示,即《论政策》一文中指出:

“关于土地政策,必须向党员和农民说明,目前不是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时期,过去土地革命时期的一套办法不能适用于现在。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增高时,可以实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次程度;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不要因减租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算老帐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通过了经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惟须减低佃农租额及债务利息,佃农则向地主交给一定的租额,债务人须向债主交纳一定的利息,政府对租佃关系及债务关系加以合理的调整。”

这就把中央提出的抗日时期土地政策具体化了,表明转变后的土地政策在各根据地正在贯彻执行。

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在各抗日根据地实行后,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拥护,团结了根据地各阶层人民,有力地支持了敌后抗战。实践证明,凡是比较认真、比较彻底地实行了减租减息,同时又保证了交租交息的地方,群众参加抗日斗争和民主建设的积极性就比较高,社会生活秩序就比较安定,抗日根据地就日益巩固。相反,凡是对这一政策没有认真实行的地方,群众的积极性就不能调动起来,抗日根据地亦无法巩固,经不起敌人的扫荡。

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后,中央于1942年1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全面深刻的阐述了我党在抗日时期的土地政策。

1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对减租减息作了具体规定,在此前后,各抗日根据地都根据中央精神并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减租减息条例或租佃条例,使减租减息由立法阶段进入了大规模的行动阶段。

第三阶段:1943年至1945年

这个阶段是依据法律和条例,放手发动群众普遍地进行减租减息的阶段。

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得到了根据地各阶层的广泛拥护支持,极大地扩充了抗战实力,使根据地的各阶级、阶层能同心协力,在异常艰苦的环境中使各抗日根据地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并最终打败了日本侵略者。

参考文献

(经过比对,发现这两篇文献基本是重合的。晚出文献,除了有摘要等物事,以及删去个别段落外,文字差别不大)

戴向青:《土地政策的转变和抗日根据地的发展》,求实 1984-09-27

朱兴义,赫坚:《抗日战争时期土地政策的转变与抗日根据地的发展》 松辽学刊(社会科学版) 199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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