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7日,李某某到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反映天津某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了《试用期合同》、工资条、工资转账截图、打卡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经核实,投诉人李某某于2022年3月入职天津某公司,并于2022年6月离职。被投诉单位天津某公司为我市注册的市场主体,用工地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执法人员分别向天津某公司和投诉人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天津某公司承认与李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实,并同意为其办理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的社会保险登记。执法人员根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及双方提供的《试用期合同》、考勤、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认定天津某公司未依法为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事实。
【决定结果】
2022年7月5日,执法人员向天津某公司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天津某公司在30日内为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日,执法人员告知李某某案件处理结果。2022年7月7日,天津某公司依法为李某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于7月29日向保税区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了整改说明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证明材料。
【裁判理由】
调查过程中,双方对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执法人员通过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如实记录双方陈述。结合双方提供的考勤表、工资流水、李某某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证据材料,执法人员据此确认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
【案例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2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三:李某某投诉天津某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案》。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之后30日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如未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仅需要补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提示劳动者切不可主动放弃社会保险缴纳,如单位要求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即便签署相关声明文书亦属无效,劳动者亦有权向行政投诉检举要求单位限期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