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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一定要提前介入

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一定要提前介入

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本篇,编者要介绍一个失败的案例,同时,也是给一些车主一个警示和提醒,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认为有异议的,一定要提前介入,否则,难度或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为什么这么说呢?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编者之前也有几篇文章,前面也提过,很多事故责任,并不是确定的,而是一个可以上下浮动一档的空间存在,比如,一个事故,可以定同责,也可以定主次责,这些都是允许的。另外,每个人的认知、观点也不同,所以,事故责任在一些时候是可以浮动的,当然是在合理合法的区间内。这个道理,相信大部分车主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好比车险定损时一样,一台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定6000也可以,定6500也可以,就是说,在合理的区间,都不是问题。但是,一旦确定下来,就基本不会再修改了,为什么?其实也是很好理解的,因为一旦修改,就意味着对之前决策的否定,作为一个正常的处理人员,这是很忌讳的一件事,意味着威信的丧失或降低,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一旦责任确定,能推翻的可能性,从概率上讲,不大。

      对于我们,一般情况下,如果我们没把握,我们是不会受理介入协助当事人处理的。比如这个案例,电动车在允许通过的路段,在骑行通过时,与超速行驶的机动车相撞,这种事故,其实还是经常碰到的。我们遇到的没有一百起,至少也有几十起了,最后的事故责任基本都是机动车主责或同责,电动车次责或同责,从来没有遇到过电动车主责的。无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还是当地的事故责任定责规则,都是不应该的,但最后电动车却是主责,而且,经过复核后,还是主责,让我们深感意外和不解。我们只能理解为,各省份的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差异性,或者,背后有其他利益关系,否则,根本无法与其他大量的类似事故进行比较!!

     关于复核问题,有些地区,交警部门的内部“关照”氛围比较严重,所以,如果不是涉及违法的情况,上级部门一般不会推翻下级做出的责任认定,特别是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或偏远的地区,这种情况尤为普遍。

     最后,编者想说,有些时候,交通事故责任是存着变动空间的,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区间,不是一个确定的值,因人因地因情况的变化会有一档的变动空间,但必须提前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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