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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大学语文是一门公共必修课

今年的“两会”已胜利闭幕,又有委员提交关于大学语文的提案,事先征求了我们大学语文教师的意见,很多教师希望教育部门能下发专门的“红头文件”。我的意见略有不同,我觉得这门课并不缺少“红头文件”,关键是要对已有文件的正确读解。

大学语文的前身是民国“大一国文”,民国教育部明文规定大一国文为所有专业的基本工具科目,在第一学年终了,应举行严格考试,国文须能阅读古文书籍及作通顺文字,至达上述目标,始得毕业。这是民国教育部的“红头文件”。今天的大学语文是对民国大一国文的延续和超越,我们国家及教育部门对这门课的重视更高于民国,也早有“红头文件”,下面我且举两例。

一例是2006年9月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其中提出“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中国语文课”。虽然只有短短一句话,意思却已经很明确,只是我们学习领会还很不够,常常误读。譬如有人认为“中国语文课”不是专指大学语文说的,其实这是对大学语文课的高度概括,因为这门课的名称和教材各校有不同叫法,有叫“大学语文”,也有叫“大学国文”“大学汉语”“大学人文”“高等语文”等等,但是不管怎么叫,只要是“中国语文课”,就无一例外,都包括在内。而且这句话还比1996年国家教委高教司对大学语文课开设对象的界定更进了一步,是“全体大学生”,而没有什么“汉语言文学专业除外”。至于“创造条件”一语也常常被人误解,拿来做没有条件可以不开课的挡箭牌。但是仔细想一想,一所高校不具备开设大学语文课的条件,还不想法“创造条件”,这样的学校是否是一所合格的学校?建议教育部今后对高校的合格评估要加上这一条。——经过这样分析理解,《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实际上就是一份高校必修大学语文课的红头文件。

第二份文件是教育部高教司2007年的38号文件:《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大学语文教学改革研讨会纪要〉的通知》(2007年3月12日),其背景是:2006年9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中国语文课”,为落实《纲要》精神,2006年11月4-5日,教育部在湖南文理学院召开“高等学校大学语文教学改革研讨会”,会议通过“强化母语意识,深化大学语文教学改革——高等学校大学语文教学改革研讨会纪要”,其中说到“建议教育部要求把大学语文作为全体大学生公共必修课来开”。38号文件专为转发这个会议纪要而发,并将其列为文件附件。这个文件出台后,多家媒体都作了正确理解,发文说教育部要把大学语文列为高校必修课。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开大学等多家高校还率先把这门课列为必修必选课。但是其后教育部有人出来讲了一个话,说开不开大学语文属于高校自主权,教育部不作硬性规定。我认为这涉及到公文附件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在网上看到的有关法律咨询是这样回答的:“公文附件是指附属于正文的文字材料,随同正文一并下达,是某些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效力因为附件性质不同而区别,如有的附件按正文要求执行的,与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有些附件仅仅是一些参考资料,则效力较低。”教育部38号文件专为转发这份会议纪要而发,其正文说:“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国语言文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学校实际,认真做好大学语文教学改革工作。”——这份附件显然不仅仅是参考资料的性质,因此我认为这也应该是高校必修大学语文课的一份正式文件。

我希望我们能乘着这次“两会”东风,认真理解和执行这两份“红头文件”。

附言:如有学校领导以此质疑红头文件问题,可向他们宣传以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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