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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报 律师怎可预拟脱罪的教战守则?
   赵建铭案在检方侦查期间,出现了律师为当事人预拟的一份“教战守则”资料,从已知的讯息看来,这份材料先后由多位律师草拟。而赵建铭在侦讯期间回答检调单位的问话,据说这份材料发挥了相当的作用,许多问题都被事前猜中,也都有如出一辙的标准答案予以回应。这种现象简直是台湾法治败坏极其严重的指标,更透露律师伦理的严重偏差,甚至足以侵蚀台湾司法运作的整个根基。

    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应遵守律师伦理规范”;律师伦理规范中则有如下的要求:“律师不应拘泥于诉讼胜败而忽略真实之发现”、“律师得于法庭外向证人问其所知之事实,但该询问以就必要事实之说明或为辩护有必要者为限,不得诱导证人为不实之陈述。”检调侦查时所为之讯问,基本上是调查事实,不是询问意见,被讯问者,是要就亲身所知之事实提供回答,律师并不是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不是代理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回答事实问题。因此,律师们为了当事人应讯,预拟可能的问题并代拟答案,基本上是极不妥当的行为,那是在以律师自己认为适当的答案,代替当事人的事实认知,充当当事人的回答,此与诱导其为不实之陈述无异。
 
    要知道,即使律师只是教导当事人回答“不知道”或是“不记得”了,也可能构成教导欺瞒的行为。因为“知道”或“不知道”、“记得或不记得”,只有本人自己最了解,律师不能越俎代庖。律师预为当事人拟就问题与答案,由当事人依样画葫芦于侦讯中加以回答,就是违反律师法,欺瞒执法人员的行为。严格地说,此作为不但有违反律师伦理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公务员登载不实的刑事责任。

    令人担忧的还不只于此,如果这种律师为当事人预拟教战守则的作为成为风气,律师伦理势必荡然无存。事实上,先进国家的律师实务,乃至台湾的律师执业经验之中,这种问答内容的教战守则,根本就是闻所未闻之事,现在在赵建铭案中出现这种行为,真是骇人听闻。就赵建铭等人聘请的律师阵容而言,都是赫赫有名的佼佼之士,竟然会在检方搜扣的资料中,查获“教战守则”,能不令人对于律师伦理亮起红灯,产生高度警惕之心?偏偏赵建铭的岳父就是鼎鼎大名的总统律师,难道对于这样一种败德的行径,完全不能认识其非?真是教人感到诧异不已!

    如果不能辨明这种预拟教战守则的行为是一种错误,认定其违反律师伦理,甚至必须严肃以对,我们担忧社会大众在阅读相关新闻之后,会误以为这就是律师的常态任务,而不知道其实这为特殊身分人士过度服务的错误行径;也会误以为律师的任务,就是教导当事人如何说谎、欺骗执法人员以求脱罪,而不了解律师其实必须诚信正直,在司法程序中教导当事人说实话,帮助法院发现真实,才是正当的执业活动。正是这类教战守则的恶劣示范,会让整体律师界形象蒙羞,也使得社会对律师习于说谎的讪笑与刻版印象有了具体的事实基础。

    因此,为社会法治观感计,为法治教育计,为维护律师形象计,为厘清律师伦理规范计,都不能将此事等闲观之,坐着不理。律师违反律师伦理规范的行为,是应该透过自律组织交付惩戒的。教战守则的曝光,是一件严重违反律师伦理风纪的行为,律师界难道不该有所反应,采取应有的风纪措施?否则律师伦理规范沦为废纸,司法正义渺不可得,岂不是律师总统治国经验中绝大的讽刺与笑话?

    当律师公然为当事人准备教战守则,尚不认为自己有错,这些律师恐怕都该重修执行律师职务的教战守则。这也充分显示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并不重视律师伦理课程,也未普遍教导学生将来执行律师业务应该遵守的行为界限为何,如今终于出现严重后遗症了。这恐怕是一个值得整体律师界、法学教育界乃至司法界正视、思索并且设法补救的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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