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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院首次将被告人道德表现纳入量刑参考
丰台区法院19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

  在19日开庭前,方庄地区司法所所长陈星平坐到了公诉人边上。由于法院可以提供的标志牌只有“公诉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几种,均不符合司法所的法律身份,几位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匆匆找来几张白纸,打印了“司法所”三个大字,用透明胶条贴在了桌子上。

  庭审19日10点开始。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2月20日凌晨,老王的朋友在一家歌厅消费时丢失了手机,怀疑到万某身上,与其发生口角。老王闻讯后,纠集他人来到歌厅对万某进行殴打。万某被老王一个帮手扎成重伤。案发后,老王赔偿给万某4.5万元。对这一指控,老王没有表示异议。

  公诉人宣读完证据,陈星平所长接着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是陈所长亲自带着工作人员进行多方调查后作出的。这份报告提到:“据居委会王副主任介绍,王某平时表现还可以,从来没和邻居发生过任何纠纷,没有任何违法违纪问题……”“老王是北京毛线厂的职工。张厂长说,老王平时工作积极,领导让干啥就干啥……出现这个事情,我们很震惊。”老王的家人和同事也作证称,老王人很老实,不爱惹是生非。

  “根据王某被捕前的各种表现,我们认为王某不致再危害社会,所在单位及社区组织会予以配合,建议法院在量刑上能从轻判决。”陈所长最后说。法官宣布择日另行宣判。

  据陈星平所长介绍,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丰台区法院请方庄地区司法所对被告人王某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在庭审中出示,才有了刚才的一幕。“针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有可能适用缓刑的情况,司法机关才会做这样的社会调查,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审理时向法庭提供,作为法官量刑的参考。”

  据丰台区法院的法官介绍,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司法所出具的报告究竟是证据还是作为量刑依据,而司法所人员出庭究竟是证人还是诉讼参与人也没有明确。今后,丰台区法院与司法局将就刑案审理引入社区矫正调查制度进行探讨,明确判决书是否写入调查报告内容、司法所人员诉讼地位等具体事项。记者了解到,合议庭将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司法所出具的被告人平时表现等材料,对被告人是否具有缓刑条件形成评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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