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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文库】案例解析:金融商品转让涉税事项

前 言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一些闲置资金,为使资产保值增值,将这些资金对外投资,在投资时将对外汇、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进行买卖以获取价差收入。本文就金融商品转让涉税事项进行分析。

01

金融产品转让的相关知识

01

金融产品是什么?

金融商品主要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种金融衍生品;

其中:有价证券主要指股票、债券。

02

金融产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03

哪些不属于金融产品转让

①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②企业将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例1:巨隆科技将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例2:巨隆科技将持有的一家挂牌新三板企业的股权对外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原厦门国税2018年发布的《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二十九)》第一问“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复如下,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04

适用税率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

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0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06

开具发票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07

销售额的确认

①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②卖出价是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③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不包括买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交易费用和税费。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例3:巨隆科技2021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21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⑤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08

限售股如何确认买入价?

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③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02

金融产品转让免税规定

★以下8种情形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缴增值税。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陆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⑦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⑧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例4:甲自然人将持有的一家上市企业的股权对外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注意点:税法中的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例5:甲自然人于2020年10月购入300万股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计300万元;2021年2月在平台上新三板挂牌公司受让300万股计450万元;现在有人要收购他的600万股共1200万元,请问他要缴多少税费?

解析:根据财税[2018]137号规定:

①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转让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
(1)甲原始股300万元卖出价为600万元,应缴的个税为:(600-300)*20%=60万元;
(2)受让的股份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税是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依据:

1.《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03

公司转让股票时要交哪些税?


01

增值税

1、持有环节:不需交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2、出售环节:需交增值税。

例6:巨隆科技属于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买入上市公司A股票1000万元,月底1200万卖出,即交(1200-1000)/(1+6%)*6%增值税。月末要做一笔账: 

借:投资收益    (1200-1000)/(1+6%)*6%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次月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例7:巨隆科技2021年2月买入上市公司B股票1000万元,月底800万卖出,买入上市公司C股票1000万元,月底1300万卖出,即交(800-1000+1300-1000)/(1+6%)*6%增值税。


例8:巨隆科技2021年3月买入上市公司D股票1000万元,6月底800万卖出,即交(800-1000)/(1+6%)*6%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00/(1+6%)*6% 

贷:投资收益   

例9:巨隆科技2021年8月买入上市公司D股票1000万元,10月底1050万卖出,即交(1050-1000)/(1+6%)*6%增值税。 

借: 投资收益  

贷: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50/(1+6%)*6%

这里抵掉6月份的亏损,实际上不用交增值税。

依税法规定,到年末12月的时候,亏损还没抵完的,要从下年1月份重新开始。


例10:巨隆科技12月末应交增值税借方还有150万的余额,需要要转回去,作以下分录: 

借:投资收益  150/(1+6%)*6%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02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持有环节优惠: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出售环节无优惠

对于企业持有股票的收益以及卖出环节的转让所得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03

印花税--出让方按1‰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04

文中涉及的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8]137号;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后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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