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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精选】 "分期付款"的一对一咨询案例(20181111)

1、我公司(一般纳税人)进货一批空调,进货含税价58万,2018年1月份卖给学校,由于学校资金比较紧张,双方答合同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2018年12月、2019年12月、2020年12月分别付23.2万元,总共付款69.6万元。请问对于这项业务我司应该怎么开票?企业所得税又如何申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回答专家:陈斯

中级会计师

擅长行业:制造

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

方法一:贵司可以在发货后一次性全部开票。会计处理如下:

一)、2018年1月份销售成立,发出货物,开全部发票:

1、借:发出商品50

    贷:库存商品50

2、借:长期应收款  69.6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6

3、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发出商品  50 

二)、2018年12月、2019年12月,2020年12月、收到货款23.2万

借:银行存款23.2

   贷:长期应收款23.2

方法二:贵司也可以分三次开发票。

在每年12月份收到货款时,贵公司向学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2万元,税率为16%。财务处理如下:

2018年财税处理如下:

一)、2018年1月份销售成立,发出货物:

1、借:发出商品50

    贷:库存商品50

2、借:长期应收款  69.6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其他应付款——待转销项税额   9.6

3、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库存商品  50 

二)、2018年12月份收到货款23.2万,向学校开具23.2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借:银行存款23.2

   贷:长期应收款23.2

2、借:其他应付款——待转销项税额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

三)、 2018年12月31日申报:会计确认利润10万,税法确认利润为3.33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67*0.25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费用  6.67*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67*0.25

▲贵公司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减 : 6.67

2019年财税处理如下:

一)、2019年12月收到货款23.2万,向学校开具23.2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借:银行存款23.2

   贷:长期应收款23.2

2、借:其他应付款——待转销项税额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

二)、2019年12月31日申报:会计确认利润0万,税法确认利润为3.33万,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6.67*0.25   ,需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3.33*0.2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33*0.25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费用3.33*0.25

▲贵公司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3.33

2020年财税处理如下:

一)、2020年12月收到货款23.2万,向学校开具23.2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借:银行存款23.2

   贷:长期应收款23.2

2、借:其他应付款——待转销项税额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

二)、2020年12月31日申报:会计确认利润0万,税法确认利润为3.34万,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3.34*0.25,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3.34*0.2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34*0.25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费用3.34*0.25

▲贵司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 3.34

政策依据:

1、 《增值税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3、在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这里咨询者没有提供不分期的售价,所以暂不考虑。

2、我集团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家具生产的集团企业,同时从事林木的种植,公司实行“林木种植、家具生产销售一体化”管理模式,预计2019年公司实现家具含税销售收入11600万元,种植林木的成本费用为2000万元,家具生产成本费用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请问:我集团公司如何利用好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回答专家:薄运强

中级会计师

擅长行业:制造

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

1、先分析一下,贵集团公司的税利情况:
① 应交增值税为:
11600/(1+16%)×16%
=1600(万元);
②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
1600×(7%+3%+2%)

=192(万元)
③ 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11600/(1+16%)-

2000-2000-192]×25%
=1452(万元);
④ 企业税后利润为:
[11600/(1+16%)-

2000-2000-192]-1452
=4356(万元)。
2、经过精心筹划:
建议贵集团司把林木种植和家具生产分开来分别进行核算,这样林木种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同时把林木销售给家具公司时,可以适当提高销售价格,这样家具制造公司一方面可以抵扣较多的进项税,减少增值税的缴纳,另一方面,家具制造公司可以增加生产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利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操作方案如下:建议成立一家农业公司来专门从事种植林木的业务,并按市场不含税4500万元给贵集团公司。销售林木增值税率为10%。下面让我们来计算一下贵集团企业的税利情况:
一)、集团公司的税利情况:
(1) 应交增值税为:
11600/(1+16%)×16%

-4500×10%
=1150(万元);
(2)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150×(7%+3%+2%)
=138(万元);
(3) 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11600/(1+16%)-
4500
-2000-138]×25%

=840.5(万元);
(4) 企业税后利润为:
[11600/(1+16%)-4500-2000-138]×25%-840.5=2521.5(万元)。
二)、农业公司的税利情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税后利润为:

4500-2000+4500*10%=2950(万元)。
集团公司及农业公司的税后利润为:
2521.5+2950=5471.5(万元)
3、分析
由于集团企业进行了精心的税务筹划,把种植林木的业务分离出来直接由农业公司进行经营,切实的利用好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合法少交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使集团企业的税后利润净增加了5471.5-4356=1115.5万元,大大地增加了贵企业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
4、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3、我公司(为居民企业)准备把持有的佳士公司股权32%以2800万的价格转让李先生,佳士公司于2008年初出资1000万元设立。我公司出资比例为32%。今年6月30日,佳士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8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5800万元。请问:如何进行筹划可以让我公司在这次的股权转让中合法地实现税费最少?

回答专家:黄志英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擅长行业

商贸业、其他服务业

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

首先,分析下这次股权转让,贵司要交的税费:

 (1)贵司与李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佳士公司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先生。协议约定:双方按该股权的公允价值2800万元转让。

在股权转让环节:
贵司应纳税所得额:

2800-1000×32%=2480(万元)
企业所得税:

2480×25%=620(万元)。
 (2)建议:如果贵司与佳士公司的其他股东达成协议,贵司先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资额,从佳士公司获得2800万元,再由李总与佳士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李先生出资2800万元,占佳士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则上述股权变动的两种形式虽然最终结果一样,但税务处理方却大不一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
①贵司撤资收回的2800万元的收入,其中320万元(初始投资1000×32%)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
②按撤资比例32%计算的应享有贵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5800+1200)×32%=2240(万元)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
③其余部分:

2800-320-2240=24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
李先生的出资行为除增资应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贵司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约税收:

620-60=560(万元)。
所以,企业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则可合理避税,减少相当于按撤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注意: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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