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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精选】 "固定资产清理"的一对一咨询案例(20181118)

1、我公司是白云区一家生产制造企业,公司每年都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会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更新换代,效率低下,年限久远的基本就走报废流程进行处理。而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变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处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之前的会计把所有变卖的固定资产都按适用税率17%开具发票申报税款,请问有什么更合理的做法呢?

回答专家:罗少明

中级会计师

擅长行业:商贸业、进出口、制造业

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

变卖的固定资产,不能都按适用税率17%开具了发票申报了税款,这样会造成多交税。变卖的固定资产,应分以下六种情形来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再销售时按16%适用税率征收。

政策依据

1、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该企业出售上述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为16%。

三、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购入固定资产时,因自身原因没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再销售时按16%适用税率征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以下的情形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本来可以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只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抵扣,不属于前述规定,不应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减税,如果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客户是否抵扣情况,自行选择:

一)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抵扣;

二)按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可以抵扣,但纳税人可以减按2%缴纳增值税,享受1%的减免。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9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减按2%征税率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2017年1月,我公司王总想要为他儿子在广州购买一套约150平方的住房。由于他们均无广州户籍,而在广州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时间都才三年多,不具备在广州购买住房的资格 。2017年1月份,王总就以他哥哥(具广州户籍)的名义在广州购房,并在2月份拿到房产证。(王总的哥哥自己已有一套自己的房子)。2018年10月,王总和他儿子都具备了在广州购房的资格了,想要过户到儿子的名下。当年买房的价款为450万,现在市场价约为600万。(王总的儿子名下没有房产)请帮忙提出纳税筹划方案,谢谢!

回答专家:陈敬德

中级会计师

擅长行业建筑业、教育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

一、先分别计算一下以下三种过户方式的税费对比

方案一:房子按买卖方式过户的税费(没满二年):

一)王总的哥哥:

1、增值税:

600/(1+5%)*5%=28.5714万元

2、附加税费:

28.5714*12%=3.4286万元

3、个人所得税:

600*1%=6万元

 二)王总的儿子:

契税:

600*3%=18万

合计税收负担:

28.5714+3.4286+6+18=56万元

方案二:房子按买卖方式过户的税费(满二年):

一)王总的哥哥:

1、增值税:

(600-450-450*3%)/(1+5%)*5%=6.5万元

2、附加税费6.5*12%=0.78万元

3、个人所得税:

600*1%=6万元

 二)王总的儿子:

契税:

600*3%=18万

合计税收负担:

6.5+0.78+6+18=31.28万元

方案三:房子按赠与方式过户的税费:

一)王总的哥哥先将房子赠与给王总,由于两者是兄弟关系,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过户时,

1、王总需交契税:

600*3%=18万;

印花税:

600*0.05%=0.5万

2、王总的哥哥要交印花税:

600*0.05%=0.5万

二)随后,王总可以再将住房赠与给自己的儿子,由于两者是父子关系,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过户时,

1、王总的儿子需交契税:

600*3%=18万;

印花税:600*0.05%=0.5万

2、王总要交印花税:

600*0.05%=0.5万

合计税收负担:

18+18+0.5*4=38万

结论:

1、从上面的三种方案对比,方案二是最好的。王总最好是等到房子满二年之后,以买卖的方式把房子从他哥的名下转到他儿子名下。

2、关于成交价的问题:建议买卖双方可到房管局网站自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在原来450万的基础上加个30万。如果房管局让你过了,买卖双方就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果不让你过,他们会出来一一个评估价,这个评估价一般就是该区域内近段时间的成交低价了。这样可以减少税收负担。

二、政策依据:

一)广州限购政策:

1、连续五年以上连续的医保、社保缴纳纪录

2、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广州市均没有任何物业。

二)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或者按核定方式以转让金额乘于核定率1%缴纳个税。(广州按这个收个人所得税)

四)房屋赠与税率:契税3%,赠与双方还各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五)普通住房的标准,根据粤府办2005 56号文规定,普通住房的标准需满足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六)非普通住房契税3%。(150方的房子,按3%收契税)

七)购房虽满两年,但是住房面积150平方米,不属于普通住房性质,是非普通住房。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我公司为一家卖金银首饰的一般纳税人贸易公司,在广百设有一卖金银首饰的专柜。2018年10月,我司的专柜在广百销售金银首饰为10.44万。请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怎么交纳?

回答专家:黄志英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擅长行业商贸业、其他

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回答如下:

1、专柜在广百里出售给消费者的金银首饰,发票由广百开。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应该由广百交。

2、广百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44万元,
应纳消费税=10.44÷1.16×5%=0.45万元

3、消费税应当向广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帐务处理:

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交税: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5、解析:按照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零售商是消费税的纳税主体。

贵公司专柜商家在广百商场内统一标识,以商场名义对外销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并未呈现给消费者。双方就“名义借用”事宜达成合意,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专柜商家以商场名义的销售行为,视同商场的行为,其实际为商场在销售。商场承担对外销售责任,商场统一管理、统一对外开具发票。零售是对消费者的销售,既然是广百商场对顾客统一收款开票,广百商场就是零售商。

2014年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对如何确认销售主体的纳税人作了明确:“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广百商场作为名义出借方,是税法上的销售方,应承担纳税义务,并对外开具发票。

6、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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