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在互联网/电商的冲击下,天天坐等客源上门已经不适合这个年代了,各大实体商场也在想方法去改变这种局面,实体店结合网络营销开展各种线上线下的营销方式。
但是,问题来了,商场进行的这些线上线下的促销活动,需不需要代缴个税呢?现把【共享会计师】专家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总结、结合最新发布的税收政策,跟大家分享如下:
2019年,在互联网/电商的冲击下,天天坐等客源上门已经不适合这个年代了,各大实体商场也在想方法去改变这种局面,实体店结合网络营销开展各种线上线下的营销方式。
但是,问题来了,商场进行的这些线上线下的促销活动,需不需要代缴个税呢?现把【共享会计师】专家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总结、结合最新发布的税收政策,跟大家分享如下:
【咨询案例】
嘉惠超市在2019年5月份母亲节时进行了如下的促销活动:
①销售花生油一桶4升,另外赠送一瓶480毫升的酱油。客户小李花费128.90元买走一桶花生油,获赠一瓶酱油。
②在超市门口搞转盘活动,每个购买满51.2元的顾客都有机会参加抽奖。奖品为商场内的一些商品。客户小李由于花了128.9元,参加了超市的抽奖活动,结果抽中了价值30元的纸巾一抽。
③超市的网上超市进行母亲节的促销“盛典”活动,消费者进入超市的APP界面,可以领到很多的抵金券、优惠券等。客户小王进入超市的APP界面,领到一些的抵金券、优惠券,如:51.2减5.1。
④超市建立微信群,经常在群里发超市的促销活动信息,为了活跃群里气氛,常常在里面发微信红包。客户小刘在超市的福利微信群里,在母亲节当天很幸运的抢到超市发的微信大红包51.2元。
⑤某银行和超市联合做推广活动,活动如下:
超市销售产品,定价100元,消费者只需要支付62元,银行补助30元,超市承担8元,顾客使用该银行的银行卡消费,只需刷卡支付62元即可。客户小唐刷此银行卡,买了100元的商品,只付了62元。
超市负责人于6月18日向【共享会计师】专家陈老师就以上活动的个税涉税问题进行了一对一咨询。
面对嘉惠超市的实际情况,【共享会计师】专家陈老师针对性地进行了如下回复:
①客户小李花费128.90元买走一桶花生油,获赠一瓶酱油,属于买赠行为,无需扣缴个税。
解析: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一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得赠送的礼品,实际已经为取得这些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如:
1)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2)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所以,小李花费128.90元买走一桶花生油,获赠一瓶酱油,无需扣缴个税。
②客户小李由于花了128.9元,参加了超市的抽奖活动,结果抽中了价值30元的纸巾一抽,需要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所以,小李抽中了价值30元的纸巾一抽,需要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客户小王进入超市的APP界面,领到一些的抵金券、优惠券,如:51.2减5.1等,不需要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这些“券”一般有几个特点:
1) 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比如消费满51.2元能使用一张5.1元的优惠券,在结账时,只要付46.1元就可以。
2) 限定使用场所。在这个超市领的券,只能在这家超市里使用。
3) 有使用期限,比如,今天领的券,需要在5.10-5.12前使用,否则作废。
这种表面上是我们领到的钱,实则是电商们玩的营销手段。
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所以,小王领到这个优惠券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客户小刘在超市的福利微信群里,在母亲节当天很幸运的抢到超市发的微信大红包51.2元,要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1)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代缴义务人是发红包的企业。
2) 个人之间互赠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企业向“本单位的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职工福利来处理。
4) 企业老板或负责人给员工发放的“网络现金红包”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小刘领到微信大红包51.2元是要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客户小唐刷此银行卡,买了100元的商品,超市承担8元,银行补助30元,小唐实际只付了62元,不需要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1) 商家标价100元的商品,总共收取到了92元,超市承担8元,算商业折扣,折扣后商品的价值为92元。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根据以上分析,银行鼓励消费者刷卡消费,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消费者因此而取得的商品的部分所有权,不需要代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客户小唐刷卡此银行卡,买了100元的商品,超市承担8元,银行补助30元,只付了62元,不需要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1〕5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3)《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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