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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的那些事儿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1438字
阅读时长/4分钟

小案例

老王于1997年4月在北京某公司工作,2008年11月份公司与老王解除劳动关系。

老王称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没有按相关规定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导致其社会保险中断,失业金无法领取;于是,申诉要求该公司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失业金6000余元。

而公司辩称公司曾多次通知老王到公司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相关手续等老王未到单位办理,所以老王要求支付失业金损失没有依据。

争议焦点

1、老王要求原公司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是否合理?

2、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老王的失业金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虽然本案中公司多次通知老王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但老王未到单位办理,但是公司为劳动者提供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并不应为劳动者不配合而取消;因此,只要老王来公司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公司仍然应当办理。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是否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各地对此有相关规定,比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均有相应失业保险规定。

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员工配合或者提供相应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因此给双方造成损害,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法律规范层面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得减免。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协议不予缴纳、或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或者由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这种协议或承诺是否有效呢?

郭律师认为,既然是法定义务,自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不履行。

成本权衡层面



1、行政法律责任:例如限期补缴,缴纳滞纳金、罚款,退回社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

2、刑事法律责任: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4、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工具管理层面



1、建立、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2、注意以书面方式固定证据,明确责任。

3、设计、完善薪酬福利体系,适当分解以降低社保费缴纳基数。

4、依法妥善利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转嫁社会保险成本。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六项目“社会保险”中的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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