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江苏高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解读(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发布了《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之所以是修订版,之前肯定是有旧的指南,旧的指南是2011年发布的,也不错,只不过破产案件的审理出现了新的问题,并且旧的问题,现在也有了更好的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因为我参与过许多破产案件,所以我在修订后的指南里看到了许多个案的影子,那种亲切感,那种熟悉的味道,让我有欲望写一写。

指南全文在江苏高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有权威发布。

http://mp.weixin.qq.com/s/Pdes1UHmgY_vkRALZKf1ew

以下是我对修订后的指南作出的解读,未完待续。


第一章基本理念

通常第一章的条文大多具有宣示作用,破产案件需要强调宣示的点包括:

1、法院要积极依法受理,之所以强调这一点,说明现实中不积极的情形,是有的。

2、债权人自治,在现实中,个体的债权人很难对法院的决定、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作出制约。

3、债权平等,这里的平等是相对的,债权的顺位安排有相当的合理性。

4、集体清偿原则,这也不必多说,破产机制的一大特色就是一个债务人,一群债权人,破产企业原本的股东、高管退出舞台,债权人成了破产企业的新主人

5、依法审理不必多说,有什么案件的审理不需要依法呢?关于依法,我不得不说一下破产重整的情形,确实有很多野路子是法院、政府、管理人想出来的,要问这些野路子合不合法,我真的不敢说,毕竟好多野路子成了正面的宣传典型。

第二章案件受理

第二章的安排和民事诉讼法的体例相似。包括案件的管辖问题,破产企业的破产能力问题、破产原因、申请主体等。

1、关于地域管辖问题,指引首先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破产企业的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指南还特别说明了破产企业存在两个以上办事机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将企业法人的决策机构认定为主要办事机构,从而确定住所地,并且,如果实在确定不了主要办事机构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这种地域管辖的顺位安排,是实质大于形式的表现,从法院的审理角度来看,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有利于法院审判。但是从申请人的角度看,这个稍微有点为难,申请人是要对所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举证,还有的企业临近破产,是没有主要办事机构的。

我认为最能有利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管辖就是根据破产企业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破产企业的住所地,法院后面要变更再变更,或者由债务人提异议。

2、关于级别管辖,我认为稍微有点不合理。与其根据核准登记债务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级别确定破产案件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那还不如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划分级别管辖。我认为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是多标准的,不能简单的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级别来确定。

3、在管辖问题上,还特别提到了因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如何确定管辖。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问题,在《企业破产法》中没有提到,但是实践中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问题很多,本次指南的修改,也只有这一处提到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只有这一处!关于合并破产的问题,也要考虑到后期怎么操作,这一点很遗憾,指南没有细说。

4、关于破产能力,破产能力这个词我看了之后觉得有点奇怪,这里的能力,应当还是参考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力指代主体资格。但是名称归名称,破产能力指的是破产的主体资格问题,哪些企业是可以破产的。指南通过列举的方式把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破产主体做出了一个说明,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破产的。

并且,指南还特别说明了不能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否认其破产能力,希望以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不要再拿出资问题胡说八道了。

5、关于破产原因,这里我只想说一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指南里特别说明债权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非认定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必要条件,经审查能够认定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应予确认。这也是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不是说债权人手里一定要有生效的判决文书才可以申请破产,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也是可以申请破产的。

6、关于申请主体问题,关于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的规定,很有趣,这和上文提到的债权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呼应。

债务履行期是债务人的期限权益,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不予受理。

7、关于破产申请审查受理。这里我想特别提示的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仅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无权对破产申请受理裁定提出上诉。“

8、破产的送达问题,一直以来也是老大难问题,好多企业,办公场地没人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在了,怎么办?指南的规定可以说相当地合理,并且还做了利害分析和目的解释。

“债务人无法送达的处理。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通知债务人目的在于保障其异议权利,查明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通知无法送达的,可以佐证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而予以公告将迟延案件受理审理进程,损及债权人权益。据此,通知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可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通知材料,但不应再采取公告方式送达通知。

9、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殊规定,也很有趣。满满的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件痕迹。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特殊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关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广大投资者权益保护,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完整提供有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终止上市的公司不适用前述规定。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商机制。

 10、关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转让债权的,指南也做了说明,债权可以转让,而且转让债权的,不影响破产程序。

 11、关于执行的衔接问题,指南规定了执行财产和债务人财产的界限。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的,相应财产属于买受人财产。执行款项尚未交付申请执行人的,则相关款项不应当再交付申请执行人,这部分执行款属于破产财产。

执行财产拍卖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的,针对拍卖变卖财产的执行程序完毕,相应财产属于买受人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其他执行款尚未交付申请执行人的,应认定针对相应款项的执行程序尚未完毕,相应款项移交管理人,纳入债务人财产统一处置。

12、关于仲裁,法院受理破产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13、关于破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这个问题乱象太多,指南也以列举和举例予以统一和明确。大部分案由,应当列债务人作为当事人,管理人的角色一般而言是诉讼代表人,少部分案件列管理人为当事人,也是因为管理人枪头指向了债务人,或者说有的枪头直指管理人。 

.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受理审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依据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指导当事人正确列示诉讼主体。以债务人作为当事人的纠纷类型包括破产债权确认、取回权、抵销权、对外追收债权、追收未缴出资、追收抽逃出资、追收非正常收入、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别除权等纠纷。以管理人作为当事人的纠纷类型包括破产撤销权、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管理人责任等纠纷。

.管理人作为当事人的列示方式。以管理人作为原告为例,表述为,“原告:×××,(债务人名称)管理人。”其中,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的,原告应列该个人;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原告应列该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为清算组的,原告应列(债务人名称)清算组。管理人身份标明为该企业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作为当事人的,还应当将中介机构管理人负责人或者清算组组长列为诉讼代表人,表述为,“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该企业清算组组长)”。

.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的列示方式。债务企业为当事人,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组组长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表述为,“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该企业清算组组长)”;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该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表述为,“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

13、关于破产受理后的确认之诉和请求之诉问题。破产受理后,请求给付变成请求确认,这个也很容易解释,给付就是清偿,现在是集体清偿程序了,法院也只能确认债权成立而已。

14、关于案件执行程序与企业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这条规定是不全面的,补充责任能不能继续执行?尤其是公司股东的补充责任。

后面的,过一阵子再写。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45期丨破产案件办案要件指南之债权申报
厦门市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上)
破产案件的受理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程序之影响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漫谈】破产案卷装订
江苏高院民二庭 | 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上)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