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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分手”,能否索要分手费?

小案例

冯世杰于2018年1月1日入职雅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一职,月工资1万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半年,冯世杰手头有了些闲钱,于是和公司商量投了些钱进公司,于是冯世杰多了一份“公司股东”的头衔。

2019年3月,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其中也包括了冯世杰;2019年6月1日,冯世杰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通过邮寄方式书面与雅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此就再也不去公司了。

2019年7月1日,冯世杰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公司认为:冯世杰为公司股东,在入股时承诺在公司经营不善时,自愿放弃部分工资,所以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工资的情形,故应当驳回冯世杰的仲裁申请。

仲裁庭认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可用约定和国家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未提供“冯世杰承诺自愿放弃部分工资”的证据,所以对公司的答辩并未采信。

最终,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冯世杰欠付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2万元。


法理分析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解除,就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阻却劳动合同延续,是劳动合同向后失去效力而提前消灭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

根据解除原因不同,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和违法解除。

1、协议解除:双方达成合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单方解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依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对方同意。

3、违法解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依照劳动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同的解除类型,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违法解除往往伴随着“分手费”。

“分手费”包含: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仅需要履行预告的程序性条件,而无须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辞职权,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因为这使得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劳动者的劳动价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注意,劳动者预告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时解除是指劳动者无须进行预告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存在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条件下。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如下情形的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者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可以以上述理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醒:如果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种情形,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郭律师小课堂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1、年限该如何计算?2、标准该如何确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满1年则按照1个月的工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标准。

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12个月的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件工资或者计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费,以上均为税前工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病假、事假、待岗等,可能使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计算标准。另外,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的约束计算平均工资。

郭律师有话说

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之一,但是行使该权利的时候也要注意条件,若不当使用,不仅丢了自己的饭碗,还可能会要赔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最后,祝愿阅读本文的您在工作中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为自己的职业发展保驾护航。

特别说明

1、案例中人物名、公司名皆为化名,请勿在现实中对号入座。

2、上文图片源于网络,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本公众号,我们将立刻删除。

3、“关于职场法律的那些事儿”专题由郭彦忱律师独立完成,整个专题分为“入职”、“履职”、“离职”、“后续”四个部分,本篇为整个专题的第九篇,“离职”部分的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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