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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锅虽重,但不能一错再错!

#踹伤猥亵男男生被解除刑拘#热度未降,我们再简单复盘一下整个经过。

2020年6月1日,胡同学(2002年生)和艾同学(女)在商场购物,雷某(1966年生)两次袭击艾同学胸部,胡某找雷某理论,后来双方去监控室看监控,在铁的证据面前,艾同学报警,雷某自知理亏跑了,胡同学追到停车场外,由于手受伤了打着石膏,只能用脚踹他防止他逃跑,胡同学两次未踢中,第三次将雷某踢倒在地,后雷某经司法鉴定右肱骨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两处骨折为新鲜骨折,均构成轻伤一级。

针对雷某猥亵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已于2020年6月1日立案调查,因其仍在治疗,故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8月21日,冷水滩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对胡同学采取了刑事拘留。8月26日,胡同学的刑事拘留被解除。

一直到现在,很多人都保持着愤怒,为什么视频拍不清楚?甚至案发现场商店安装的监控视频居然“没了”?胡同学明明是“正义的一脚”,为何被刑拘?

在不断的追问中,舆论在不停发酵,一个接一个的黑锅向公安甩来。


微博上有博主提出:胡同学构成正当防卫!胡同学踹人的行为算公民的“扭送”行为!

我个人认为:胡同学既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扭送”行为。

就正当防卫而言,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本案中,胡同学是从监控室追到停车场,不法侵害在这个阶段早已结束,所以胡同学不构成正当防卫。

就扭送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扭送仅限于:1、正在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而且,扭送必须要就送到司法机关,而不是其他场所。

就算我们假定本案胡同学是在扭送他心中认为的嫌疑人(猥亵者),亦需要注意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因为扭送错了(即被扭送人不涉嫌犯罪,本案中雷某的猥亵行为,从行政拘留结果看,不构成犯罪),造成损伤的,要赔偿;轻伤以上的,可能涉犯罪。

所以胡同学涉嫌故意伤害罪、赔偿雷某手术费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无错误,但是就朴素的价值情感上让人接受不了。

有网友评论:要不是微博,中国又得多了一个冤假错案!

网友们的情感我能理解,但作为一个法律人,守护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也是吾辈之使命。

那问题出在哪儿呢?

出在法律规定上!

法律有着“滞后性”,只有当问题发生了,立法者相关区域对应的规范欠缺。我们期待立法者能针对此类情形制定修正案或是颁布司法解释,让更多的人保持着”见义勇为“的心和热。

另外想深入追问一句:“冷水滩公安分局撤案”对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款是对人民法院定罪专属权的规定,是从立法上确立了定罪权的专属,即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换句话说,确认有罪或者无罪,只有法院才可以行使,公安只有侦查的权利;再说简答一点,公安负责把事情弄清楚,法院负责将事情定性。

据2020年8月26日永州新闻网讯(记者 唐波涛)报道:记者从永州市公安局获悉,对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该局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重点: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什么情况才可以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胡同学好像不符合上述六种情形,那为什么会被撤案呢?源于对网络舆论的妥协吗?而且永州市公安局是重新“调查”,而非“侦查”。

(动词的改变,代表着案件性质的改变。)

那不撤销案件,还能用什么办法呢?毕竟,胡同学还是个17岁的未成年呀!

个人意见: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知道写这篇文章可能会引发一些讨论,甚至我能想到一些评论,例如“当你被猥亵的时候,你希望是有好心人挺身而出还是孤立无援只能看着咸猪手越跑越远?”。

但是,想了许久,还是写了这篇文章。

虽然如此,我还是有一个小愿望,不要苛责办案的民警,因为从法律上,他的处理方式没有错。

我特别能理解公安同志们,大部分民警在基层办案也很矛盾,遇到逃跑的犯罪分子,到底追还是不追?警察追击导致犯罪分子受伤或死亡的,最后警察还背了处分不在少数。

假如这个案子按照正常流程,最后法院判决胡同学无罪,无疑给了基层民警、广大群众一针强心剂。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完善正当防卫、扭送的空白部分,让正义之士行动时不再畏首畏尾。

黑锅虽重,但还是得守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不能因为网络的舆论压力一错再错!

别的小朋友都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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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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