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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师八点提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旨在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的相关规定,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

《工作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附则五部分。

《工作办法》着眼于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就值班律师工作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部门协作、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注:本日推文中有《工作办法》的全文转载)

我作为律师,我从2017年开始参与值班律师工作,参与认罪认罚的法律帮助。为了以后更好地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我在阅读该《工作办法》后,作此提要。此文也不仅仅是《工作方法》的提要,也有我的观点和建议。

一、值班律师的定义(第二条)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换句话说,值班律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法律援助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着眼点是法律帮助。

二、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和范围(第六条)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这里列举了法律帮助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既是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范围,也是值班律师的权利,权利体现在会见的权利、阅卷的权利、提出意见的权利。

值班律师的工作,最核心的部分是就是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这个参与的内涵是丰富的。见证认罪认罚签字具结的合法性、真实性、自愿性,不仅仅是签字那么简单,而是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进行解释说明,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白签字的法律后果;也要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的主观心态是不受强制,是自愿签署;不得不说的是,值班律师的参与,也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三、值班律师工作内容的细化要求、是要求也是权利(第七、八、九、二十一、二十九条)

1、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所在的诉讼阶段解释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询的法律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应当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解答。

2、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值班律师应当告知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的,值班律师可以帮助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八、九条的要求是比较细化的,值班律师需要怎么提供法律咨询,如何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如何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我要再强调一遍,《工作办法》中的诸多规定,既是对值班律师的要求,也是值班律师的权利。作为律师,我也深知,这里的律师权利,需要和办案机关及看守所进行良性沟通

四、值班律师签字,什么时候签字,什么时候不签字(第十条)

1、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

2、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3、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

这里点破了一个问题,值班律师有异议,但是犯罪嫌疑人无异议签字认罪认罚时候该怎么办?值班律师可以签字,但同时需要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五、同一位值班律师可以为同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第十一条)


六、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权利(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2、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看守所应当将值班律师制度相关内容纳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时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

4、依法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

5、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七、司法机关和值班律师的工作机制,可以沟通简化,便宜从事。(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十三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法律援助机构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法律帮助通知书,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单次批量通知的,可以在一份法律帮助通知书后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信息的材料。

2、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

3、可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合理安排值班律师的值班方式、值班频次。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直接送达现场值班律师。该期间没有安排现场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送达及通知方式,可以协商简化。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跨地区调配律师等特殊情形的通知和指派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6、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值班律师工作会商机制,明确专门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我个人觉得明确专门联系人是非常好的工作方法,能够保持工作畅通,遇到突发问题可以及时解决,如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就是有专门联系人对接法律援助中心及值班律师。

为了值班律师的工作能够充分开展,办案机关稍微早一点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是有必要的。

八、前往看守所会见的权利,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值班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法律帮助申请表或者法律帮助通知书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我作为律师,我特别希望看守所能够为值班律师,尽量提供法律帮助的会见便利。

同时,我也希望法院、检察院能够为值班律师协调工作。比如说,可不可以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陪同值班律师进入看守所进行法律帮助会见时,尽量简化手续上的要求。这里的简化手续是指律师不需要法律援助中心的会见介绍信及会见公函,而由办案机关的文书代替。毕竟,律师不是长期在法律援助中心坐班,法律援助中心也可能距离看守所较远,法律帮助的会见会出现临时安排的情况。

或者是建立值班律师名册,由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院、检察院定期递交看守所,看守所为指定日期的指定律师提供绿色通道。

最后,说一组数据,据了解,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已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余个,全国基本实现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2019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5.5万余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近40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

(以上来源于司法部官网)

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0-09/04/bnyw_3255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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