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明文规定。
今日(7月20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再次发布了一则重要的公告。
原文是这样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这立即引起了行业的热议,原因是此规定很可能导致品牌方将不能再委托工厂进行注册/备案。而这样的做法目前在行业中很常见,尤其是那些不具备注册/备案能力的小品牌。
那么真的是这样的吗?
以以上包装截图中的面膜产品为例,该产品是今年7月份在国家药监局成功备案,备案人和实际生产企业都属于一家企业,但委托该工厂生产的品牌方却是另外一家企业,并且还在包装上特意以“品牌方”进行标注。对此有行业人士认为:“按照以上新规,这种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但同时,他也表示,新规并不是禁止一切品牌方委托工厂进行注册/备案的行为。比如上述的面膜产品,只要将品牌方那一栏信息删除,那么按照现有的规定,就不属于违规。
有人可能要问,如果包装上不出现品牌企业的任何信息,那么怎么才能将该产品和品牌方关联在一起?
相关行业人士表示,其实只要在进行注册/备案时,产品名中的商标名属于品牌方自己的商标,那么就能够让该产品与品牌方形成较强的绑定。比如上述产品备案时的产品名是“花*然水肌面膜”,其中“花*然”属于商标名,是可以作为标签在产品包装上呈现的。
在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联合创始人张太军看来,品牌方之所以出此下策,主要还是由于新规出台的时间较短,再加上目前行业相关人才匮乏,部分品牌方目前还不具备独立承担注册/备案人的所有责任。而国家此时出台这样的规定,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规范行业,厘清相关责任主体。
对此,根号C(ID:sqr-cosmetics)曾发文(《化妆品生产“基本法”颁布,品牌急了》)提到,如果品牌方是委托生产的注册/备案人,不仅要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同时还要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产品放行管理、产品留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退货记录、产品质量投诉管理、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如果是由品牌方自行提供物料给工厂,那么还要按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
与此同时,品牌方还要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在受托生产工厂完成产品出厂放行的基础上,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市放行。
也就是说,从生产,到检测,再到销售以及售后,品牌方都要全程参与,并要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这对于很多小品牌都是无法承受的。因此,它们选择不仅将产品的生产委托给工厂,同时把产品的注册/备案也委托给工厂。
从目前来看,相关部门并没有明令禁止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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