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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新久:中国人为啥历来不把打人当回事|曲新久|中国人

曲新久:中国人为啥历来不把打人当回事


来源:凤凰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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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凤凰大学文第285期,原题:曲新久:打人就该入刑,无论轻重

最近一段时间人身权相关案件频发,顺丰小哥蹭私家车被暴打、和颐酒店女生事件、南京地铁性骚扰等都广泛引起社会关注。打人应不应该入刑?怎么样的文化土壤让“打人不算事儿”成为社会风俗?公共事件里谁是个人人身权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中该负怎样责任?公共社会里和私人生活中,对打人的规制方式应该一样么?是否可以援引寻衅滋事罪在同类案件中?凤凰网就此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主任

访谈嘉宾: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主任

访谈员:刘昱含

一.打人就该入刑,无论轻重

凤凰网:最近一段时间人身权相关案件频发,和颐酒店女生事件、南京地铁性骚扰、川师杀人分尸案等等都广泛引起社会关注。以和颐酒店女生事件为例,您怎么看待目前中国各相关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情况?

曲新久:现在中国的人身权保护,需要宪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这几块共同起作用才行,现在这些领域其实保护力度都不够。比如宪法中还没有“生命权宣誓”这种等级的保护;民商事法律的侵权责任法也不够发达,最近几年才有相关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条款进入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本来就不发达,那个男孩生拉硬拽的行为走程序的话赔偿不了多少钱,赔五百、赔一千都是对那女孩子的羞辱,对于此类事情司法也保守,都不愿意推进太远。

关于和颐酒店女生事件,我依旧认为其实是个小的治安案件,就事论事。

凤凰网:您觉得当下人身权保护,刑法的主要问题在哪里?关于人身权保护的入刑门槛问题一直受到诟病,有人觉得是当下起刑点低,有人觉得是构成要件低,您怎么看?

曲新久:刑法主要问题就是我们国家构成要件低,不是起刑点。

起刑点不是很低了,起刑点和国外的没有什么太大区别。而且在中国,像故意伤害、伤害致死、故意杀人、强奸,刑罚最高档都有死刑,这在全世界都很少,只有比较传统的国家,非西方国家才会有,美国强奸罪都没有死刑的。

我们重的很重,轻的很轻,轻在我们自古以来都没有殴打他人这个罪。刑法修正案把恐吓写到刑法条文里,但是恐吓是放到对社会秩序侵害那一章,而不是人身权保护里。

凤凰网:低构成要件导致“没有造成轻微伤害打人就没问题,不入刑”成为社会普遍认知,这种认知是现行刑法和社会风俗共同培育出来的。您觉得依靠治安管理条例来规制一般程度的打人就可以么?

曲新久:不,打人就不行,没有轻微伤害也需要入刑,只是我们现在确实做不了,这需要很长时间的立法。我多年讲课都在说“打人不入刑不”,打人不入刑越来越不适合城市生活。

城市生活里彼此是陌生的,如果不把这种情况作为犯罪,它会少一个门槛,一个防止其他重罪的门槛。因为一般的拉扯、打人可能是更重犯罪的表现和预演。

       凤凰网:您觉得为什么现在在立法上推不动这项法规修正?

曲新久:其实不算推不动,立法者重要的事情很多,相比于其他修法项目,不造成轻微伤的人身权保护入刑并不那么紧急。以及确实已经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放在那里进行保护。

当然,也许民众呼声大了,媒体关注多了,情形又会不一样。

凤凰网:问题就在这,只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惩戒保护级别不够,施暴者会不以为然。如果个体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因打人不入刑而时刻有人身担忧,这很荒谬。在其他国家此类人身权保护情形如何?我们知道美国对人身权保护很周密,之前留学生施暴在美国被判重刑在国内也引起很大争议。

曲新久:所以它需要在刑法有规定,非常需要。打人不定罪,全世界都没有。攻击无论有无原因,无论是否造成伤害,在大部分国家都是入刑的。

在美国大多数洲打人都是很严重的犯罪,如果打两次以上的,都会判很重;如果是有缘故的打人,比如被害人有挑衅、语言冒犯等,会给警告。无缘故打人处刑都是相当重的,各个洲它比较重视。

二.中国人为啥不把打人当回事

凤凰网:不需要把打人当回事,您认为这种风俗在国内是怎么形成的?

曲新久:社会传统习俗所致。传统文化里的,还有文革以来的很多方面,造成社会不把打人看成事情,首长打领导,领导打群众,爸爸打妈妈,妈妈打儿子,老师打学生,学生打老师,所有人打成一团。这可能需要两三代的人时间慢慢修正,需要一个文明的提高。和颐酒店女生案件也不是常态,就这一点我并不特别悲观,向未来看,文明还是慢慢在提升。

凤凰网:法律是植根于社会生活的,如果打人在社会风俗里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不是就没有必要用法律去规制和制止?在和颐酒店视频里,女生被撕扯时旁边一直有围观人,在女房客出手之前他们并没有上前制止。

曲新久:周围人如果觉得是两个熟人在发生争执,别人是不会干预的,而如果有打人动作,一般人都会干预,后来女房客干预时感觉到这不是一个正常状态,因为女生大喊大叫了后来,其实最开始时未必搞得清状况。

这么多年打成一团,你打我,我打你,都是很复杂的。中国人为什么那么喜欢打人?因为打人成本低。打了就打了,只要没啥大伤害都不会有严重后果。如果在立法上规定只要打人就是不对的,没啥随意不随意,警察抓犯人时扇耳光、老百姓抓小偷时踢几脚,这都不对。如果这种意识形成了,打人风俗自然就会消弭了。

凤凰网:公共秩序里和亲密关系里的打人在法律限制上是否一致?有人认为在公在私的人身权保护应该有区分。

曲新久:道理是一样的,在亲密关系中发生的行为对外面来说都是一样的,如果做出区分依旧是恶的指引。所有的私在刑法里都涉及公,只是责任不一样,伦理上有区别,但是在违法上没有什么区别。

这个人是你的丈夫,是你妻子,你也不能打他,他是一个人,你打他时就意味着你出去也能打别人,他出去也能打别人,在违法上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由于人们在伦理上会感到在亲密关系上,形成轻微伤害,容忍度会高一些。

凤凰网:关于公私人身权保护之分,反家暴法出台之后对于私人关系里的人身权保护有了很大推进,比如保护令申请等。我们能看到虽然法律植根于社会风俗,但也应在社会风俗改变过程中起到底线和引领作用。

曲新久:对,法律是社会文明底线。啥叫实质伤害?被打的小姑娘吓得要死了,一辈子都是个心理阴影,都会对人留有不信任,这不是实质伤害么?

如果被打了在当下社会里继续维持“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文明很难走下去,该受到限制的野性的那部分就没有了,人的尊严和自由也不用再谈。再说白点,社会它不可能是个让人舒适的社会。

但是不管怎么样,所有的法律问题永远在个案当中体现,大背景只是背景,而不是作为案件材料来参与个案。

这个案件公权力的着力点应该是反推,这种殴打行为本来应该入刑,要判六个月或半年,去向立法方向努力,而不是一概盖帽子。

四.依旧要警惕“寻衅滋事罪”滥用

凤凰网:能否在和颐酒店女生事件中援引寻衅滋事罪?

曲新久:不太好,因为寻衅滋事要要求扰乱社会秩序,什么叫扰乱社会秩序?本案里如果将寻衅滋事罪做极端解释,也是可以解释通的。只不过司法机关在裁定过程中要慢慢的来,不会走得那么快,他们会觉得寻衅滋事罪不能接受。

我支持“不援引”这一点,司法机关保守一点并不是缺点。

凤凰网:寻衅滋事罪现在范围已经够大了。就和颐酒店女生事件,您如何在学理上对“公共秩序”扩大解释?您觉得扩大寻衅滋事罪的解释会有哪些风险?

曲新久:再大就不得了了,会有不可测的风险。

虽然我刚刚强调了,和颐酒店女生事件如果只做学理研究,我是支持可以做极端解释、引入寻衅滋事,因为那个女孩代表的是一个特定的人。任何一个人在正常的公共环境被打一顿、撕拉一顿,代表的都是同时刻的公共秩序。

再强调一遍,只做学理研究,引入是可以的。但是我并不想引导司法机关在这方面走得更宽,走的太宽会把扰乱公共秩序要件废掉,过于扩大化寻衅滋事罪的解释对于一般的公众绝对不是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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