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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之浅议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之浅议

原创      刘松涛律师     2021.6.26

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检验、鉴别之后,作出的推断性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能做为定案的根据。国家在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2016年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该项工作也做了明确要求,以审判为中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规则,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该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作为案件的生命,对查明案件真相不可或缺,对所有证据都普通适用的诉讼证据理论,鉴定意见当然也适用。证据包括多种,有实物证据书证与言词证据,书证,是指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图案等资料,理论上认为,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有客观的特质,但自身不能“说话”;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的一种,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书面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等特点,加之诉讼参与人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于是把鉴定意见看成“证据之王”和唯鉴定意见定案的思想,往往出现不进行充分质证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也出现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但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现状还是从鉴定意见的自身特性和刑事诉讼证据理论来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并不具有优先性,也不具有先天的证据能力。

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的鉴定,对于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常见毒品的一般特征的新型毒品等案件,也规定了应当进行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将来可能毒品的鉴定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律师在办理毒品案件怎样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找到辩点,

一、对鉴定意见的主体资格的判断

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主体包括个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且必须是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鉴定主体是否合法,就要审查其是否是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如果不是公告名册中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就不具有鉴定主体资格,作出的鉴定意见,也就不能作为证据。

根据公安机关立案范围,毒品案件属于公安侦查的案件,而司法实践中,毒品的定性与定量的鉴定工作一般是由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来进行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侦查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是可以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只能对侦查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同样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据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首先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有省级公安司法鉴定管理门核发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和公安司法签定人资格证书。同时,根据《刑诉法》回避的相关规定,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与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是否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如果有利害关系,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应当回避,以确保复写意见的公平、公正。

二、对样品的来源及取样程序的审查及质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查获的毒品,应在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称量,提取进行鉴定的样品,对提取的样品和毒品可疑物进行封装,并对毒品拍照,固定证据,由侦察人员、嫌疑人、见证人签字予以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麻古等有不同的形状,有砣状、粉末状、块状、片状、液体、晶体等,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样品取样的要求必须按照标准进行,取样要求具有随机性和代表性,取样不科学,鉴定意见的结论就不具准确性、可靠性、没有代表性。在具体案件中,侦查人员的取样随意性比较常见,对查获的毒品随意取一点送去鉴定,不注意取样的代表性,也未说明有取样时在场人的情况和对所提取的样品的封存保管笔录。针对这样的情况,辩护人如果提出对鉴定的样品取样不规范,样品不能确定与行为人贩运的毒品具人同一性,从而使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存在重大困难,对被告人来讲,即便涉案数量特别巨大,也可能获得宽缓的量刑。

三、对鉴定过程及使用方式、方法、操作流程是否规范进行审查,依照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样品进行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公禁毒(2016511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等,衡器是否合规?对样品进行粉碎、溶解、用的物理、化学的方法?鉴定用的是什么国家标准?整个过程中所使用的定性、定量的鉴定方式、方法均应在鉴定意见书中详细、明确的记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

四、对鉴定意见书中结论的审查

鉴定人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后,应作出明确、完备的鉴定、检验结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要得到正确的确认,要由鉴定人进行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律师在判断结论时一定要审查该结论是明确性结论,还是概括性或者倾向性结论,同时也要审查该结论与送检要求是否一致,这样才能判断该鉴定意见是否可以被采信为法院定案依据。

总之,侦查部门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司法鉴定,这是毒品案件的特征之一,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主要证据之一,且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审慎地、全面地对鉴定主体,可能影响鉴定的因素,鉴定的过程及采用的方式、方法、标准和操作流程是否规范进行细致的工作然后作出判断,必然能够赢得很好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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