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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2202.1和2202.9的商品范围及区别研究
饮料类产品素来是商品归类中的一个难点,其中又以对子目2202.1所列“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与2202.9“其他”的区分为甚。本文以协调制度及其注释的中英文条款为基础,结合相关国家标准,在明确品目22.02商品范围的前提下,对子目2202.1和2202.9所指代的饮料种类及区分原则进行了研究。
一、品目22.02的商品范围
虽然通常认为品目22.02对应于饮料类产品,但严格来说,并非所有被称作“饮料”的产品都可归入品目22.02。因对子目2202.1和2202.9的研究是以归入22.02为前提,故有必要先予明确品目所包括的商品范围,再行讨论子目的内容与区分原则。
在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中,“饮料”被定义为:
3.1 饮料 beverage;drinks
饮品
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按一定比例用水冲调或冲泡饮用的,乙醇含量(质量分数)不超过0.5%的制品,也可为饮料浓浆或固体形态。
但根据协调制度的第二十二章章注三: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以及22.02品目注释第二款关于“即供饮用”的规定和排他条款: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含可可、水果或香料的液状酸乳及其他发酵或酸化乳及奶油(品目04.03)。
(二)品目17.02的糖浆及品目21.06的加香料糖浆。
(三)水果汁及蔬菜汁,不论是否用作饮料(品目20.09)。
(四)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可知,液状乳、液状酸乳及其他发酵或酸化乳及奶油、糖浆、水果汁及蔬菜汁、固体饮料、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及未加味的水、含酒精饮料、药品等可饮用产品均不属于品目22.02的范畴;而可归入品目22.02的饮料产品则主要包括:果蔬汁饮料、蛋白饮料、碳酸饮料(汽水)、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风味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及功能饮料等(图一)。①
图一 发酵乳(左)和发酵乳饮料(右)
品目22.02的饮料及其他饮料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分布可归纳为表一:
饮料产品
归入品目
液状乳
04.01或04.02
液状酸乳及其他发酵或酸化乳及奶油
04.03
糖浆
17.02或21.06
水果汁及蔬菜汁
20.09
固体饮料
19.01或21.06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及未加味的水
22.01
其他无酒精饮料
22.02
含酒精饮料
22.03至22.06或22.08
药品
30.03或30.04
表一 各种饮料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分布
二、子目2202.1的商品范围
确定子目2202.1商品范围的主要依据为2202.1子目条文和22.02品目注释第一款的内容。
(一)2202.1子目条文
2202.1子目条文的完整表述为“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Waters, including mineral waters and aerated waters, 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sweetening matter or flavoured)”。其中“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sweetening matter or flavoured)”是对“水”可添加物质的限定,“包括矿泉水及汽水(including mineral waters and aerated waters)”是对“水”种类的说明,可见2202.1子目条文的核心为“水”,即归入该子目的饮料须以水为基料,而非泛指所有含水的饮料产品。
然而,某种饮料中水的含量高于其他成分并不代表此种饮料就是以水为基料的。因为对于食品或饮料而言,基料是指构成基本特征的组分,而不论是否重量最重或体积最大。例如,19.01品目注释第二款对调制食品就有类似的规定:
本品目包括许多种以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为基料的调制食品,不论其所含的这些基料是否重量最重或体积最大,但这些基料构成了调制食品的基本特征。
(二)22.02品目注释第一款
22.02品目注释第一款的标题与2202.1子目条文完全相同,故可视作对该子目商品范围的进一步解释:
一、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
本组主要包括:
(一)加甜物质或香料的矿泉水(天然或人造)。
(二)饮料,例如,柠檬水、桔子水、可乐,即加有水果汁、果子精或加复合精汁的香味普通饮用水,不论是否甜的。香味剂中有时加入柠檬酸或酒石酸。这些饮料通常充入二氧化碳气体,用瓶子或其他密封容器包装。
其中“加有水果汁、果子精或加复合精汁”虽似有超出子目条文规定的“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之嫌,但其原文“flavoured with fruit juices or essences, or compound extracts”表明子目2202.1商品中所添加的水果汁、果子精或加复合精汁应仅限于“加味”的目的,即作为“香味剂”存在。此外,“复合精汁”及“香味剂中有时加入柠檬酸或酒石酸”则显示用于加味的香味剂可以是经配制的。②
以在理解上颇具争议的“可乐”为例,其配料一般为糖、碳酸水(二氧化碳和水)、焦糖色素、磷酸、咖啡因等(图二)。咖啡因有提神效果,在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功能被归为“其他”,看似也超出了“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范畴。然而,可乐最初是一种以可乐果提取物为香味物质的碳酸饮料,而可乐果本身含咖啡因,因此尽管目前在生产中也使用其他来源的咖啡因,但仍应将咖啡因视作可乐的香味组成之一,而非单独的功能性物质。③
图二 可乐
可见,归入子目2202.1的饮料产品须以水为基料,且添加的物质不应超出香味剂或甜物质的范畴(表二)。④
组分
种类
说明
包括矿泉水及汽水
须构成饮料的基本特征
香味剂
香料、水果汁、果子精、复合精汁等,有时加入柠檬酸或酒石酸
添加量及目的不得超出香味剂的范畴
甜物质
糖或其他甜物质
赋予食品甜味的物质
表二 子目2202.1的商品范围⑤
三、子目2202.9的商品范围
子目2202.9的列名为“其他”,故在明确品目22.02和子目2202.1商品范围的前提下,子目2202.9即对应于其他的无酒精饮料,而22.02品目注释第二款亦可视作对该子目的进一步解释:
二、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本组主要包括:
(一)罗望子果饮料,加有水、糖并经过滤,可即供饮用。
(二)某些可即供饮用的饮料,例如,用乳及可可为基料制成的饮料。
其中,第一项所列“罗望子果饮料,加有水、糖并经过滤,可即供饮用(Tamarind nectar rendered ready for consumption as a beverage by the addition of water and sugar and straining)”表明该款饮料应以罗望子果汁(tamarind nectar)为基料,而不同于子目2202.1以水为基料加有水果汁的果味饮料。
子目2202.1果味饮料和2202.9果汁饮料的区分原则及商品实例见表三和图三:
组分
作用
子目2202.1的果味饮料
子目2202.9的果汁饮料
果汁
作为香味剂
作为基料
甜物质
赋予甜味
赋予甜味
作为基料
用于稀释
表三 子目2202.1果味饮料和子目2202.9果汁饮料的比较⑥
图三 果味饮料(左)和果汁饮料(右)
第二项“用乳及可可为基料制成的饮料(those with a basis of milk and cocoa)”对应于加有可可的乳品饮料(图四)。⑦“可即供饮用(ready for consumption)”则表明该子目不包括那些不可直接饮用的产品,如本国子目2106.9040的“椰子汁”(图五)。⑧
图四 用乳及可可为基料制成的饮料
图五 本国子目2106.9040的“椰子汁”
四、子目2202.1和2202.9的区分原则
子目2202.1和2202.9的列名分别为“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和“其他”,同时在品目注释列举的商品中又明确提出了“基料”的概念,因此两者的商品范围及区别是以对可添加物质与基料的判断为核心的。
通过前述分析,在确定一种饮料产品可归入品目22.02的前提下,归入子目2202.1的饮料产品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以水为基料;二是添加的物质未超出香味剂或甜物质的范畴。
与之相对,子目2202.9则包括除2202.1之外的其他无酒精饮料:一是非以水为基料的饮料产品,如某些蛋白饮料;二是添加物质超出香味剂及甜物质范畴的饮料产品,如某些电解质饮料。⑨
子目2202.1和2202.9的商品范围及区别可归纳为表四:
归入子目
2202.1
2202.9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
其他无酒精饮料
商品范围
以水为基料,且添加的物质未超出香味剂或甜物质的范畴
非以水为基料,或添加物质超出香味剂或甜物质的范畴
商品实例
碳酸饮料、风味饮料等
蛋白饮料、电解质饮料等
注:1、饮料中水的含量高于其他组分并非其构成基料的充分条件;
2、香味剂可经配制,如加入柠檬酸或酒石酸;
3、添加物质的限制不包括食品饮料工业中通用的加工助剂,如酸度调节剂、着色剂、防腐剂等;
4、可乐型碳酸饮料可添加不超过0.15g/kg的咖啡因。
表四 子目2202.1和2202.9的商品范围及区别⑩
五、结语
本文以22.02品目注释的条款为基础,结合对可乐、果味饮料等疑难商品的解析,就子目2202.1和2202.9的商品范围及区分原则进行了研究和讨论,认为子目2202.1“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区别于2202.9“其他”的主要特征为:基料是否为水;添加物质有否超出香味剂或甜物质的范畴。在对部分疑难商品进行判断时,如某些功能型饮料,则可借助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GB 30616-2014《食品用香精》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以为参考。
注:
① 所称“果蔬汁饮料、蛋白饮料、碳酸饮料(汽水)、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风味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及功能饮料”所指代的范围一般可参见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中的相关定义,但协调制度及其注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乳、发酵乳、果蔬汁同乳品饮料、发酵乳饮料及果蔬汁饮料的区分标准,详见04.02、04.03及20.09品目注释中的相关规定。
② 根据GB 30616-2014《食品用香精》:“2.1 食品用香精 由食品用香料和(或)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含有或不含有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其中柠檬酸和酒石酸被列入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同时根据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柠檬酸和酒石酸一般用作酸度调节剂,即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③ 《韦氏大学英语词典》:cola- a carbonated soft drink colored usually with caramel and flavoured usually with extracts from kola nuts;kola nut-the bitter caffeine-containing chestnut-sized seed of a kola tree used especially as a masticatory and in beverages”
④ 所称“添加的物质不应超出香味剂或甜物质的范畴”不包括食品工业中通用的加工助剂,如酸度调节剂、着色剂、防腐剂等,又见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⑤ 表中,香味剂和甜物质为“或”的关系。
⑥ 在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中,“果味饮料”被归为风味饮料的一种。目前我国尚无“果味饮料”的单行国家标准,但不同的企业标准(如Q/DJY,Q/DQY,Q/YHH等)对“果味饮料”则有着近似的描述,其主要特征是以饮用水为原料,添加食用香精、食用色素等制成。
⑦ 又见04.02品目注释的排他条款:“本品目不包括:……(二)加可可或其他香料的乳品饮料(品目22.02)。”
⑧ 《本国子目注释》:“子目2106.9040椰子汁,是指以椰肉为原料经压榨、过滤、均质、灭菌等工艺制作而成。为使椰子汁不产生油水分离现象,可添加适量的稳定剂和乳化剂等;也可加入少量其他物质,但所加物质不能改变其基本特征。适用于制作蛋糕、糖果、饼干、冰激凌和咖喱等,并适用于烹饪菜、小吃和制作各种甜品。该子目所指'椰子汁’不可直接饮用。”
⑨ 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4.3 蛋白饮料 protein beverage 以乳或乳制品,或其他动物来源的可食用蛋白,或含有一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4.5.4 电解质饮料 electrolyte beverage 添加机体所需要的矿物质及其他营养成分,能为机体补充新陈代谢消耗的电解质、水分的制品。”
⑩ 有关可乐型碳酸饮料中咖啡因的最大使用量参见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1 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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