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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老李侃门球之109篇

  第一百零九篇   
   《质疑“故意犯规”》

        老李:老张啊,最近打球我发现了一个新问题,想向你请教请教。

        老张:什么新问题呀?说说看,咱们一块儿探讨探讨。

        老李:这个问题究竟应该怎么给它定性,我还拿不准。用我们队老曹的话说叫做“故意犯规”。就是在比赛过程中,某一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了,就故意采取犯规的办法拖延时间、影响比赛的进程,结果最后是要么多得分,要么比赛获胜。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好像有点儿不那么光明正大,也不那么理直气壮!不知你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

        老张:像你说的这种所谓“故意犯规”,很早以前就有,现在还有,而且将来也必定还会有!这样吧,今天咱们就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我记得早在2007年底的时候我还专门写过一篇材料,就是谈这个问题的,好像题目叫做《质疑“故意犯规”》。

        老李:那我今天算是问着了,快给我说说吧。

        老张:在《门球之苑》刊登的一些文章中经常出现“故意犯规”的提法。平时比赛中也有一些裁判员用“故意犯规”对场上出现有争议的情况进行判罚。我个人认为:这种提法和做法欠妥,应当慎用“故意”二字。

        老李:啊——!看来不只是口头说,《门球之苑》的文章里也有用这个词儿的,甚至有裁判员还用这个词儿来进行判罚。那你认为“欠妥”、要“慎用”的理由是什么呢?

        老张:我想从以下六个方面谈谈我的理由:

         第一、无根据、无出处

        查阅《门球竞赛规则.裁判法》各个章节、每一条款,都找不到“故意犯规”这四个字。《规则》是门球人必须遵守的共同法则,是从事门球运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不得超越和违背其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做为赛场上的执法者——门球裁判员,更应该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按《门球竞赛规则.裁判法》行事。既然“故意犯规”是没有根据、查不到出处的,那么无论在文章中出现,还是在比赛实践中使用,就都是不妥当的。

        老李:这一点没错儿,应当这样理解。但是,虽然《规则》里边儿找不到“故意犯规”这四个字,可赛场上的击球员却是在有意为之呀!那怎么就不能说是“故意”呢?

       老张:你先别着急,听我继续往下说。

         第二、无标准、难定性

      实践证明,赛场上的一些犯规行为很难区分何为“故意”(即:有意、存心)、何为“无意”(即:种种原因造成的疏忽大意)。在紧张激烈的对抗中,在严格短暂的时限内,对击球员偶然出现的犯规行为进行判断,当即做出故意与否的界定是很难的。因为“故意”二字没有一个十分明确、完全统一的标准。《门球竞赛规则.裁判法》中不使用“故意”这两个字是有道理的。平时言谈中使用“故意”好像比较随意,但要写入《规则》的条文,做为一项法则、依据、标准,并依此判定、处置赛场上的违规行为,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了。犯规就是犯规,只要不造成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严重后果,就谈不上什么故意不故意。如果出现了妨碍比赛正常进行的言行,则另当别论。

        老李:你说的是有一定道理,“故意”这两个字没有十分明确、非常严格、完全统一的标准,在《规则》中不能随便使用。《规则》里边儿没用这个词儿,也没专门儿列出这项“故意犯规”,裁判员当然就更不能随便使用了。

        老张:第三、容易引起纷争

       正因为“故意犯规”没有严格统一的标准、难以定性,且比赛的关键时刻、最后阶段、一球决胜负、一杆定乾坤的时候又是此类事件的高发期,所以因此而引起的纷歧争吵、不欢而散在平时的赛事中屡见不鲜。有这样一场球,距离比赛结束还有15秒时场上比分17:15,白方以2分的优势领先。只要在终柱附近的⑨号球能起杆,就可以擦⑤号球奔柱,然后双撞柱再得4分,使红方以19:17取胜。裁判员呼叫“8号”!当时⑧号球在距四角约2米的三线界外。8号队员是一位70多岁的老同志,听到呼号后立即答:“到”!站好位便准备击自球入场。这时白方教练大声喊:“不要忙,稳一点,把你的球打到二角去!”8号队员在不到8秒时击了球,但由于用力过大而击偏。⑧号球进场后撞上了在三门前与终柱之间的群球,两个裁判员急忙跑过去处理。结果被撞散的球恢复了原位,⑧号球拿到界外时总记录台也宣布“比赛时间到!”了。红方当即提出:8号队员故意撞击场内球,是故意犯规!8号老同志也感到非常委屈:“我确实是一使劲儿击偏了,不是故意的!”,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其实,比赛中类似情况并不少见。之所以形成尴尬局面,完全是由于裁判员不够机智灵活造成的。因为“时间”在门球比赛的最后阶段是最具杀伤力的武器之一。双方都想力争主控把握,紧张忙乱中难免出现预料之外的误动。就像前面说到的情况,只要裁判员能审时度势、机智灵活、果断处置,就能做到合情合理、双方满意。办法是:先呼号,后处理。即:依据比赛进程(时间),看到⑧号球撞击了场内球以后,立即先呼叫“9号”!并紧接着做出“稍等”手势。待场上球处理完毕后再继续比赛,一切问题不就都迎刃而解了嘛。

        老李:看来还是裁判员经验不足,一门儿心思竟顾了处理场上球了。等处理完了比赛时间也到了,那当然是对方吃亏了,难怪人家提出意见。真要是让我当裁判,遇到这种特殊情况,肯定也是闹得手忙脚乱、一塌糊涂,最后还得落埋怨!

        老张:第四、犯规也是有效比赛行为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正如门球比赛中的技战术失误一样,犯规也是在所难免的。所以《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写到:“有效比赛行为是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确的比赛行为和犯规的比赛行为。”这就是说,比赛中任何一方出现犯规行为都是正常的、允许的。而且“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犯规”,这里并没有对击球员发生犯规行为时的“思想动机、目的企图”等是否带有“故意”的成份进行追究和加以界定。由此可见,动辄用“故意犯规”进行判定和处罚是违背《规则》精神的。

        老李:“犯规也是有效比赛行为”—— 这个问题我在学习《规则》的时候还真没有注意到。咱们看看《2011 规则》上是怎么说的…………好,找到了。你看,在第19页:“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和你那时候使用的《2004 规则》的叙述基本一样。看来我学习《规则》还是不够认真,抠的不细。

        老张:第五、允许合理利用《规则》

       任何一项体育运动的《规则》都不可能做到无所不包、无懈可击。在既得利又不违规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合情合理合法且不失体育道德地充分利用规则。许多情况下,会否利用和如何巧用《规则》能体现出教练员、运动员的思维敏捷和机智灵活的应变能力,应当受到称赞。下面我给你举两个例子说明:

          例一、你看下面的(图一):③号球撞击了⑨号球以后,在闪送其过三门时撞到门柱上被弹回停在③号球近旁(虽然⑨号球静止后距③号球不足10厘米,但不犯规),恰好为旁边的⑤号球构成理想的角度双杆(当时对方的④号球在界外)。这时3号队员采取“超时犯规”的办法确保己方获利,你能轻易判他“故意犯规”吗?因为比赛中犯规是正常的、允许的,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啊!其实遇到类似情况时,为达到“犯规、获利 ,不违规、不吃亏”的目的,犯规行为完全可以顺其自然地做得合情合理、天衣无缝、无可挑剔、无从指责。比如:3号队员除采取超时犯规的办法外,还可以“无意”地用脚或槌头触击一下儿近旁的①号或⑧号球,甚至名正言顺地轻轻点击一下自球后大大方方地退场。这些行为既没有违背《规则》的规定,也不会影响到比赛的正常进行。

                                    

         老李:对了,那时候还有角度双杆。这个⑨号球撞门柱回来以后正好给⑤号球构成了理想的角度双杆。就像你说的,③号球就地轻轻点击一下自球不就行了吗。但是如果采取拖时或触球的所谓“故意犯规”方法来为己方获取利益也是《规则》所允许的。这就叫做“合理利用《规则》”。

          老张:再看第二个例子。就是下面的(图二):②号球在三门里侧打成⑥、⑨双杆,并形成三个球密贴。此时的②号球是本场比赛的收杆球,只要再得3分就能取胜。但这时⑥号球已无法闪送三门。在白方教练员的启发下,2号队员请裁判确认三个球密贴后,先临时移开⑨号球放在身后,然后将⑥号球轻轻闪送到三门前约10厘米处。再拿起⑨号球对准⑥号球的一侧,“啪!”的一声用⑨号球将⑥号球侧挤过了三门,自球两杆撞柱。像这样的教练员和运动员,难道不应该为他们鼓掌叫好吗!不应该受到称赞吗!

                         

         老李:唉——,这个球儿打的可真是巧妙啊!反正我是想不出来这个主意。本来⑥号球已经没有办法闪送三门了。可人家先把他送到三门前,再用⑨号球侧挤⑥号球使⑥号球过了三门。这你从哪个角度讲也谈不上犯规呀,只能是佩服人家脑子灵活、触景生情、操作细腻、取胜有道了。

         老张:总之,对比赛过程中出现的犯规行为,不要轻易与“获利”与否去挂钩。既然有利条件已形成,不需要再去人为制造(当然这其中包含着人为制造可能不成功的风险),为什么不允许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顺水推舟加以保护(持)利用呢?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比赛中每一项技战术的选择和运用不都是在趋利避害嘛!

         第六、 应当据实判罚

        做为门球裁判员,对场上犯规行为进行判定和处罚时,应当本照实事求是的精神。即:先看当事人的事发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再看违背了《规则》的哪条规定。当情节较重、有争议时再看是否会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顺序来进行据实判罚。因为只有发生了妨碍比赛的言行时,才涉及到获利不获利的原则问题(《规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不能因为时间紧迫、气氛紧张而惊慌失措;不能因为某一方不依不饶而动摇决心;不能被场上队员的激动情绪所左右;不能让无理取闹者牵着鼻子走;更不能个人感情用事,轻率做出决定。

        总之,据实、求实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理、有利、有节,让人心服口服。

         老李:作为裁判员确实是责任重大。前一段时间咱们已经探讨了不少这方面的问题,我是深有体会的。特别是今天谈的这个所谓“故意犯规”,裁判员还真是不能因为时间紧迫、气氛紧张而惊慌失措;不能因为某一方不依不饶而动摇决心;不能被场上队员的激动情绪所左右;不能让无理取闹者牵着鼻子走;更不能个人感情用事,轻率做出决定。因为你裁判员的一句话、一个动作往往就能决定一支球队的命运呀!

         老张:好了,这个问题今天就聊到这儿了。明天我们队还有比赛,下午准备开个会,我得先走了。

         老李:那就到这儿吧,明天我去看你们队的比赛,预祝你们打出好成绩!再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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