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二)基本要求 8.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交接班记录可以是电子版吗?需要 打印出来吗?交接班记录的保存时限有什么 要求? 答:可以使用电子交接班记录。已实现电子签名的交接班记录,不需要打印;没有电子签名的,需要打印并完成签名。电子交接班记录的书写要求同纸质交接班记录,且修改情况应在系统中留痕,可追溯。交接班记录按照临床使用需求时限保存。
(二)基本要求 3.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二)基本要求 3.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二)基本要求 6.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制定临床危急值信息登记专册和模板,确保危急值信息报告全流程的人员、时间、内容等关键要素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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