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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难题的哲学与法律思辨

电车难题的哲学思考——边沁的结果主义(功利主义)与康德的绝对主义(公平的正义)以及法律思考——法律与秩序还是道德与秩序。


看了桑德尔教授在哈佛公开课对电车难题的讨论,想粗略探讨其中的哲学问题与法律问题。

最早由英国哲学家菲莉帕·富特于1967年提出的著名的电车难题,桑德尔教授在公开课中做了三层递进的假设——

第一层:一辆有轨电车失去控制疾驰向前,司机看见前方的轨道上有五个人,他可以任凭电车继续前行,那么这五个人一定会被撞死。这时候他发现旁边恰好有一条岔道,岔道上只有一个人,因此他也可以选择将电车拐入岔道,这样就只会撞死一个人。那么,他是否应该把电车开到人少的轨道上,撞死一个人,而挽救五个人的生命?

第二层:你站在一座跨越电车轨道的天桥上,这里没有岔道,只有唯一的一条轨道,轨道上站着那五个即将被撞死的人。如果你无动于衷,那就五个人必死。而要救这五个人的唯一办法,就是在电车前头以重物将车逼停。这时候你发现身边唯一一个能够挡住电车的,就是同时和你一起站在天桥上的一个胖子。那么你是否应当将这个胖子推下桥牺牲他一个人,去挽救那五个人的生命?

第三层:外科医生在一家大型医院工作,他接到通知赶往急诊室。在附近一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了连环交通事故,共有六名伤员被送往该医院,医生迅速做出诊断:其中两名伤员需要肾移植;另一人需要心脏移植;还有一人需要肝移植;第五人需要肺移植;第六名伤员没有明显的伤情。医生能不能摘取第六名伤员的器官,移植给上述五名病人,因此牺牲了一个人的生命而挽救了其他五个人的生命?

我们首先讨论哲学问题:

电车难题的哲学问题就是边沁的结果主义与康德的绝对主义之争。

十九世纪英国伦理学家杰里米·边沁是结果主义,即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他主要的哲学思想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

他提出来的理论说“一个行为正不正确,完全取决于它造成的后果。而我们的行为准则,应该是要让最多数的人得到最大的幸福。”

康德的绝对主义(公平的正义)道理则是人只应该是我们的目的而非手段。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对待另一个人的时候必须把另一个人作为目的,而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

显然,根据不同的哲学理论观点,就会得出不同的选择。我们追求的是目的正义,还是追求过程中的公平的正义。

在哲学层面,我们可以不断地论述自己的观点正确,想说服对方是异乎寻常的难,其根源在于——我们之间的分歧是理论基础的分歧。

哲学的讨论只能促进全人类的文明进步,需要时间的发酵,如果在现实中真的发生了这类难题,哲学的讨论显然不能帮助我们去马上解决任何问题。

我们再来讨论其法律问题:

电车难题的法律问题就是——法律与秩序还是道德与秩序。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没有任何一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道德不是天生的,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的宣传教育及社会舆论的长期影响而逐渐形成的。所以,即使在同一个时代和社会,每一个个体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也是不尽相同的,这是一种道德相对主义。“牺牲小众”而“挽救大众”的道德不一定为社会的所有参与者所认同。相对的道德对于维持秩序的效力显然较弱,并且带有可怕的权利的极大主观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的制定、修改并颁布,以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实施,决定了法律框架内的全体参与者都平等的接受了其强制性,因而是绝对的。绝对的法律对于维持秩序的效力明显强悍,并且带有天然的客观性。按照法律的标准,上述难题中的第二,第三两层,“牺牲小众”的选择都涉嫌故意杀人,所以视频公开课中绝大多数学生的选择就很容易理解了。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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